第一条应考人员在参加考试前,应认真阅读本守则及《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条应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考点要求的位置。
第三条应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考点所指定的座位入座,不得随意更换考试用机,因考生自行更换考试用机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自负。
第四条应考人员携带物品一律放入指定位置,关闭通讯设备,考试桌面只允许放置身份证、准考证、考试用笔及统一发放的考试演算纸。
第五条开考前5分钟,经监考人员提示,提前登录考试页面,将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及准考证号准确录入,等待考试,同时认真阅读考试页面上的考生须知。因个人原因输入信息不准确,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自负。
第六条在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包括30分钟)的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可提前交卷,并举手示意,告知监考人员,经本人及监考人员做交卷处理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七条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答题页面的答题要求,并按要求操作,因自己不认真阅读答题要求,造成答题无效的,责任自负。
第八条应考人员不得进行与考试无关的计算机操作,否则将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责任自负。
第九条应考人员考试期间只能使用考点配备的演算纸,不得在准考证上涂写。
第十条应考人员在考试中,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出现《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违规行为之一的,将按《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以考试服务器的计时时间为准,考试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将自动收卷并显示考试成绩。应考人员应尽快安静离场,不得将演算纸带出考场,不得干扰正常考试秩序。
第十二条应考人员临场生病或遇其他必须到考场外处理的事项,需经监考人员批准,由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处理;不能继续考试的,应停止考试。
第十三条如遇不可抗拒外力导致考试中断,应听从考点监考人员安排,另行安排考试时间。
第一条应考人员在参加考试前,应认真阅读本守则及《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条应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考点要求的位置。
第三条应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考点所指定的座位入座,不得随意更换考试用机,因考生自行更换考试用机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自负。
第四条应考人员携带物品一律放入指定位置,关闭通讯设备,考试桌面只允许放置身份证、准考证、考试用笔及统一发放的考试演算纸。
第五条开考前5分钟,经监考人员提示,提前登录考试页面,将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及准考证号准确录入,等待考试,同时认真阅读考试页面上的考生须知。因个人原因输入信息不准确,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自负。
第六条在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包括30分钟)的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可提前交卷,并举手示意,告知监考人员,经本人及监考人员做交卷处理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七条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答题页面的答题要求,并按要求操作,因自己不认真阅读答题要求,造成答题无效的,责任自负。
第八条应考人员不得进行与考试无关的计算机操作,否则将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责任自负。
第九条应考人员考试期间只能使用考点配备的演算纸,不得在准考证上涂写。
第十条应考人员在考试中,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出现《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违规行为之一的,将按《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以考试服务器的计时时间为准,考试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将自动收卷并显示考试成绩。应考人员应尽快安静离场,不得将演算纸带出考场,不得干扰正常考试秩序。
第十二条应考人员临场生病或遇其他必须到考场外处理的事项,需经监考人员批准,由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处理;不能继续考试的,应停止考试。
第十三条如遇不可抗拒外力导致考试中断,应听从考点监考人员安排,另行安排考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