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财会〔2009〕95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及《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009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加强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财务总监);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三)出纳;
(四)稽核;
(五)资本、基金核算;
(六)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七)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八)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九)总账;
(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一)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根据财政部的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各自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不属于地方管理范围。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单位临时聘用会计人员视同用人单位职工。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聘任会计专业职务,不得参加会计工作评先选优活动。
第四条 大连市财政局、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为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大连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规定的设计格式统一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照国家统一考试大纲,实行网上报名、上机考试的无纸化方式进行。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 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以上)。
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或学位证书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性通过全部规定科目的考试,才能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一次性通过规定考试科目的申请人,应登陆“大连会计网”,打印并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经本人签字(有单位的申请人需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携带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三)本人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彩色蓝底免冠证件照(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同一底片)两张;
(五)珠算等级证书原件;
(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当场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出具《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出具《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予颁发告知书》,注明不予颁发的理由、日期,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登记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下列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上岗注册登记。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
(三)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登记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下列材料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登记。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离开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
(三)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在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登记表》,携带下列材料到调入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调入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三)调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持有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到外省市工作的,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我市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由我市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具签署意见并加盖本机构印章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省市持证人员调入我市的,应当自外省市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调入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一)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有工作单位的,需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三)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外省市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具的《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六)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七)调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因下列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登记表》,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一)学历或学位;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
(三)相关基础信息;
(四)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五)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情况;
(六)受表彰奖励情况;
(七)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变更而引起的相关后果,由持证人员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毁损,应及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证书。
(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在相关媒体声明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废后,持下列材料申请补发。
1、有效身份证原件;
2、在相关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3、近期一寸彩色蓝底免冠证件照(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同一底片)一张。
(二)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损毁的,应持下列材料申请补发。
1、有效身份证原件;
2、近期一寸彩色蓝底免冠证件照(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同一底片)一张;
3、损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相关培训记录载入个人从业信息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支持、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对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执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对涉及会计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结论,要及时载入会计人员信息档案。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依法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督促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和信息变更,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收到相关举报时,应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 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制定考试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考试题库,组织实施全市考务工作,监督检查考风考纪。
第三十三条 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好所辖区域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加强对开展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四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应置放于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大连会计网”下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三十六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骗取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用弄虚作假的手段办理转入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 持证人员因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大连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的开发、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大连市2005年12月13日印发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大财会[2005] 650号)以及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关于印发《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财会〔2009〕95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及《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009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加强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财务总监);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三)出纳;
(四)稽核;
(五)资本、基金核算;
(六)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七)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八)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九)总账;
(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一)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根据财政部的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各自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不属于地方管理范围。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单位临时聘用会计人员视同用人单位职工。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聘任会计专业职务,不得参加会计工作评先选优活动。
第四条 大连市财政局、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为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大连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规定的设计格式统一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照国家统一考试大纲,实行网上报名、上机考试的无纸化方式进行。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 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以上)。
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或学位证书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性通过全部规定科目的考试,才能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一次性通过规定考试科目的申请人,应登陆“大连会计网”,打印并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经本人签字(有单位的申请人需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携带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三)本人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彩色蓝底免冠证件照(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同一底片)两张;
(五)珠算等级证书原件;
(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当场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出具《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出具《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予颁发告知书》,注明不予颁发的理由、日期,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登记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下列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上岗注册登记。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
(三)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登记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下列材料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登记。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离开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
(三)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在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登记表》,携带下列材料到调入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调入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三)调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持有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到外省市工作的,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我市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由我市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具签署意见并加盖本机构印章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省市持证人员调入我市的,应当自外省市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调入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一)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有工作单位的,需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三)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外省市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具的《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六)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七)调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因下列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登记表》,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一)学历或学位;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
(三)相关基础信息;
(四)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五)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情况;
(六)受表彰奖励情况;
(七)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变更而引起的相关后果,由持证人员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毁损,应及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证书。
(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在相关媒体声明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废后,持下列材料申请补发。
1、有效身份证原件;
2、在相关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3、近期一寸彩色蓝底免冠证件照(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同一底片)一张。
(二)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损毁的,应持下列材料申请补发。
1、有效身份证原件;
2、近期一寸彩色蓝底免冠证件照(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同一底片)一张;
3、损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相关培训记录载入个人从业信息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支持、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对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执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对涉及会计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结论,要及时载入会计人员信息档案。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依法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督促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和信息变更,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收到相关举报时,应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 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制定考试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考试题库,组织实施全市考务工作,监督检查考风考纪。
第三十三条 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好所辖区域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加强对开展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四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应置放于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大连会计网”下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三十六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骗取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用弄虚作假的手段办理转入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 持证人员因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大连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的开发、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大连市2005年12月13日印发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大财会[2005] 650号)以及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