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渝财会〔2010〕79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金融单位、中央在渝单位、各有关高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会办[2010]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完善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的对接,更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一步推动我市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各单位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精心部署,认真组织,严格审查把关,确保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按期完成本辖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
二、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一)采集范围:持有重庆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包括在岗人员和非在岗人员。
(二)采集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发证机关、珠算等级、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奖励和处罚等九大类共65项,详见《重庆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1)和《重庆市会计人员奖励和处罚信息表》(附件1-2)。
(三)采集时间:2011年1月1日至3月30日。
(四)采集方式:采取网上采集方式,由会计人员直接登陆到“重庆会计之家”(www.cqkj114.org.cn)网站,在信息采集栏目按统一格式和操作流程(附件2)填列个人信息,无误后自行打印《重庆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重庆市会计人员奖励和处罚信息表》,按属地原则持以下资料到本地财政部门或市级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1、《重庆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重庆市会计人员奖励和处罚信息表》。其中:《重庆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须加盖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非在岗人员)公章;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
5、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重庆会计之家”证件查询栏目提供相关查询文件和资料);
6、珠算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区县级(含区县)以上奖励证书或处罚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8、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高端人才原件和复印件。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
(一)换发新证时间:2011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从2012年1月1日起,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作废。
(二)换发方式: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通过审核后,持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和身份证领取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按要求进行信息采集的,不得换发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出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工作责任划分。
各单位依据会计人员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具体负责市级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未实行会计人员集中管理的市级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网上初审工作,其中:有主管部门的市级会计人员,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会计人员上报的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在《重庆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签章确认后,附会计人员相关复印件集中上报到市财政局进行网上审核后换发;无主管部门和非在岗的市级会计人员,持《重庆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直接报市财政局进行网上审核后换发。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网上初审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
实行会计人员集中管理的市级单位(附表3),负责本系统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网上初审工作,并在2011年4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重庆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重庆市会计人员奖励和处罚信息表》及相关复印件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换发。
五、其他事项。
(一)新版从业资格证书套印重庆市财政局公章,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唯一档案号。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从业人员,以其本地身份证号作为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持护照的外国从业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分别由市财政局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收回后销毁。
(二)信息采集和换证期间,换证人员身份证号、姓名与原档案不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证书丢失的,在完成基本信息采集、审核后提交书面申请予以办理。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证书申请与信息采集工作一并完成。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受理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先进行信息采集再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采集期间暂停会计人员调转工作,此前已办理调出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在调入地进行信息采集。从2011年4月1日起,在新系统中办理调转。
(三)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三年(含三年)以下的,各区县(自治县)、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按属地原则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为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条件,按每年24小时补学后进行继续教育登记。但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收费,不得借补办继续教育之机乱收费,更不得只收费不培训。
2、三年以上的,必需报名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两科考试,成绩合格后视同完成以往年度继续教育,予以重新注册登记。
(四)信息采集和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结束后,统一使用新证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和评优等。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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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会〔2010〕79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金融单位、中央在渝单位、各有关高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会办[2010]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完善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的对接,更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一步推动我市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各单位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精心部署,认真组织,严格审查把关,确保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按期完成本辖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
二、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一)采集范围:持有重庆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包括在岗人员和非在岗人员。
(二)采集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发证机关、珠算等级、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奖励和处罚等九大类共65项,详见《重庆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1)和《重庆市会计人员奖励和处罚信息表》(附件1-2)。
(三)采集时间:2011年1月1日至3月30日。
(四)采集方式:采取网上采集方式,由会计人员直接登陆到“重庆会计之家”(www.cqkj114.org.cn)网站,在信息采集栏目按统一格式和操作流程(附件2)填列个人信息,无误后自行打印《重庆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重庆市会计人员奖励和处罚信息表》,按属地原则持以下资料到本地财政部门或市级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1、《重庆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重庆市会计人员奖励和处罚信息表》。其中:《重庆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须加盖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非在岗人员)公章;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
5、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重庆会计之家”证件查询栏目提供相关查询文件和资料);
6、珠算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区县级(含区县)以上奖励证书或处罚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8、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高端人才原件和复印件。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
(一)换发新证时间:2011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从2012年1月1日起,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作废。
(二)换发方式: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通过审核后,持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和身份证领取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按要求进行信息采集的,不得换发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出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工作责任划分。
各单位依据会计人员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具体负责市级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未实行会计人员集中管理的市级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网上初审工作,其中:有主管部门的市级会计人员,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会计人员上报的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在《重庆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签章确认后,附会计人员相关复印件集中上报到市财政局进行网上审核后换发;无主管部门和非在岗的市级会计人员,持《重庆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直接报市财政局进行网上审核后换发。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网上初审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
实行会计人员集中管理的市级单位(附表3),负责本系统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网上初审工作,并在2011年4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重庆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重庆市会计人员奖励和处罚信息表》及相关复印件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换发。
五、其他事项。
(一)新版从业资格证书套印重庆市财政局公章,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唯一档案号。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从业人员,以其本地身份证号作为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持护照的外国从业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分别由市财政局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收回后销毁。
(二)信息采集和换证期间,换证人员身份证号、姓名与原档案不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证书丢失的,在完成基本信息采集、审核后提交书面申请予以办理。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证书申请与信息采集工作一并完成。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受理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先进行信息采集再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采集期间暂停会计人员调转工作,此前已办理调出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在调入地进行信息采集。从2011年4月1日起,在新系统中办理调转。
(三)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三年(含三年)以下的,各区县(自治县)、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按属地原则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为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条件,按每年24小时补学后进行继续教育登记。但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收费,不得借补办继续教育之机乱收费,更不得只收费不培训。
2、三年以上的,必需报名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两科考试,成绩合格后视同完成以往年度继续教育,予以重新注册登记。
(四)信息采集和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结束后,统一使用新证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和评优等。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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