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采集全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青财会[2011]1号
各区、市财政局,各企业、驻青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确保会计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全社会会计人员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规定,现将我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范围
持有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已参加过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除外)。
二、信息采集时间
信息采集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持证人员填报基础信息及单位审核;第二阶段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具体时间如下:
1.持证人员填报时间和单位审核时间: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3月15日。
2.财政部门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3月22日至6月21日。
三、信息采集程序
(一)持证人员填报程序
1.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证人员登陆青岛市会计信息网(http://finance.qingdao.gov.cn)首页,点击青岛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栏目,按照规定在线填写《青岛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写完整后,点击保存,系统自动形成查询密码,在网上(或下载)打印填写的《信息表》。请切记自己的查询序号,以便查询或修改信息。
2.持证人员持打印的《信息表》一份(贴一寸彩色照片),并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证书、珠算等级证、注册会计师证、注册评估师证、注册税务师证、奖励证书或奖励文件等报所在单位审核。
(二)单位审核程序
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持证人员上报的《信息表》及相关证件(持证人员填报程序第2条所列证件原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信息表》所在单位审核意见栏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填写本单位《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有主管部门的单位,还应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单位主办人员持《汇总表》一份、持证人员的《信息表》一份、相关证件(持证人员填报程序第2条所列证件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市直单位除外),按要求在规定时间(见附件3)内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工作。
(三)无工作单位人员审核程序
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无需盖章,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打印的《信息表》一份(贴一寸彩色照片),并携带相关证件(持证人员填报程序第2条所列证件原件),到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审核确认。
(四)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1.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持证人员填写的《信息表》,对照相关证件进行核对,信息正确的,给予信息确认。
2.信息确认后,根据持证人员提供的二代身份证采集照片,未更换二代身份证的需提供电子版一寸彩色照片。
(五)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采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青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级民间非营利组织机构,市直国有企业及部分重点企业集团(见附表3)、中央及省属驻青机关、事业单位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原在青岛市财政局管理的银行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此次信息采集仍由市局进行审核确认。
2.除第(五)条第1项以外的其他单位由所在地的各区、市财政局负责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原在青岛市财政局管理的保险、外贸行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归所在地的区、市财政部门管理,信息采集确认工作由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
3.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或临时户口所在地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在校大学生持证人员,应到学校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信息采集审核确认。
四、注意事项
(一)信息采集期间,暂停办理区、市之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财政部门在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自动转到该区、市财政部门。此前已办理调出手续的会计人员,有效期内可到调入地财政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工作。
(二)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前非本区、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确认后要在变更栏打印“2011年×月×日信息采集转到××区(市)财政局”和现在单位名称,加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同时,重新读写IC卡。
(三)未完成2010年度之前(包括2010年)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必须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通过网上继续教育形式完成规定学时,否则不予确认。
(四)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将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会计从业人员,以其港、澳、台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持护照的外国从业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五)持证人员不参加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视同自动放弃会计从业资格。
五、有关要求
(一)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是对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的推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部门、单位及各区、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布置,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信息表》中所列项目均为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所必须的基本信息,持证人员要准确填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单位审核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信息表》、相关证件逐一对照核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
(四)各区、市财政局对单位上报的所有材料做进一步的审核,信息无误的,给予信息确认,信息有问题的退回单位或个人,修改准确后再给予确认,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五)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与市财政局的沟通与交流,共同完成信息采集任务。
附件: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采集全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青财会[2011]1号
各区、市财政局,各企业、驻青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确保会计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全社会会计人员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规定,现将我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范围
持有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已参加过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除外)。
二、信息采集时间
信息采集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持证人员填报基础信息及单位审核;第二阶段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具体时间如下:
1.持证人员填报时间和单位审核时间: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3月15日。
2.财政部门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3月22日至6月21日。
三、信息采集程序
(一)持证人员填报程序
1.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证人员登陆青岛市会计信息网(http://finance.qingdao.gov.cn)首页,点击青岛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栏目,按照规定在线填写《青岛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写完整后,点击保存,系统自动形成查询密码,在网上(或下载)打印填写的《信息表》。请切记自己的查询序号,以便查询或修改信息。
2.持证人员持打印的《信息表》一份(贴一寸彩色照片),并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证书、珠算等级证、注册会计师证、注册评估师证、注册税务师证、奖励证书或奖励文件等报所在单位审核。
(二)单位审核程序
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持证人员上报的《信息表》及相关证件(持证人员填报程序第2条所列证件原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信息表》所在单位审核意见栏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填写本单位《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有主管部门的单位,还应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单位主办人员持《汇总表》一份、持证人员的《信息表》一份、相关证件(持证人员填报程序第2条所列证件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市直单位除外),按要求在规定时间(见附件3)内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工作。
(三)无工作单位人员审核程序
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无需盖章,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打印的《信息表》一份(贴一寸彩色照片),并携带相关证件(持证人员填报程序第2条所列证件原件),到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审核确认。
(四)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1.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持证人员填写的《信息表》,对照相关证件进行核对,信息正确的,给予信息确认。
2.信息确认后,根据持证人员提供的二代身份证采集照片,未更换二代身份证的需提供电子版一寸彩色照片。
(五)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采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青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级民间非营利组织机构,市直国有企业及部分重点企业集团(见附表3)、中央及省属驻青机关、事业单位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原在青岛市财政局管理的银行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此次信息采集仍由市局进行审核确认。
2.除第(五)条第1项以外的其他单位由所在地的各区、市财政局负责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原在青岛市财政局管理的保险、外贸行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归所在地的区、市财政部门管理,信息采集确认工作由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
3.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或临时户口所在地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在校大学生持证人员,应到学校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信息采集审核确认。
四、注意事项
(一)信息采集期间,暂停办理区、市之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财政部门在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自动转到该区、市财政部门。此前已办理调出手续的会计人员,有效期内可到调入地财政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工作。
(二)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前非本区、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确认后要在变更栏打印“2011年×月×日信息采集转到××区(市)财政局”和现在单位名称,加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同时,重新读写IC卡。
(三)未完成2010年度之前(包括2010年)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必须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通过网上继续教育形式完成规定学时,否则不予确认。
(四)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将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会计从业人员,以其港、澳、台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持护照的外国从业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五)持证人员不参加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视同自动放弃会计从业资格。
五、有关要求
(一)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是对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的推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部门、单位及各区、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布置,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信息表》中所列项目均为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所必须的基本信息,持证人员要准确填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单位审核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信息表》、相关证件逐一对照核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
(四)各区、市财政局对单位上报的所有材料做进一步的审核,信息无误的,给予信息确认,信息有问题的退回单位或个人,修改准确后再给予确认,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五)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与市财政局的沟通与交流,共同完成信息采集任务。
附件: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