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闵行区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闵行区财政的申请人,或者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按户口(居住)所在地在闵行区的,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闵行区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二、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接受申请材料的,制作《财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回执》送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财政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财政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补正财政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制作《财政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1.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公开许可决定。
2.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受理场所
闵行区受理场所为:
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一楼29-30窗口
地址:莘建东路201号
邮编:201100
联系电话:021-34120853
闵行区财政局
二O一0年十二月五日
一、申请
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闵行区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闵行区财政的申请人,或者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按户口(居住)所在地在闵行区的,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闵行区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二、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接受申请材料的,制作《财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回执》送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财政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财政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补正财政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制作《财政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1.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公开许可决定。
2.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受理场所
闵行区受理场所为:
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一楼29-30窗口
地址:莘建东路201号
邮编:201100
联系电话:021-34120853
闵行区财政局
二O一0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