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证书核发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会计人员,减少个人多次往返办理,提高工作效率,请驻沈省直、中直单位按照如下要求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事宜:
一是 按照省财政厅会计处通知并与其单位商定的办理时间,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的集体核发事宜。省财政厅不受理个人核发业务。
二是 拟参加2011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人员,须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于9月30日前统一到省财政厅办理证书核发(所在单位只有1名同志报名考试的,须持单位出具考试报名证明办理)。
三是 现持有省财政厅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不在驻沈省直、中直单位工作的人员,应按《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规定,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二代身份证件的,应提供JPG格式的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电子照片)到省财政厅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出手续。
四是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于2010年年底前全部结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核发证书,产生的后果由其所在单位和持证人自行负责。
一、办理证书核发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请点击下载,并经所在单位盖章);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二代身份证件的,应提供JPG格式的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电子照片);
4.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手续);
5.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证书基本信息页和编号页);
6.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证书基本信息页和编号页);
7.省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表彰奖励文件复印件;
8.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9.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所在会计岗位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10.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文件或证明;
11.2007、2008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12.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二、《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填表说明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要与身份证相一致。
2.工作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号、单位地址、单位类型,应与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致。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这些项目可以不填。
3.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要与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证明材料相一致。
①“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是从本人最早从事会计工作时间计算。如果有工作调转情况,原则上应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材料,原单位不能出具证明的,如果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能够从其工作履历中提供相关具有证明力的佐证(复印件),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否则,以现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②会计工作岗位是单选项,如果是一人身兼数岗,选择主要的一项会计工作岗位填列。
4.是否在岗要与单位出具的证明相一致。
5.毕业院校、学历(学位)、毕业日期、所学专业、最高学历要与提供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相一致。
①结业证书不能认定其学历和学位。
②毕业时间填写到月。
③如果所学专业是表中所列六个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选择“其他”。
④初中以下和高中学历的人员,所学专业可以不填。
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证书编号与证书原件相一致。
①在1992年全国实行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后,由人事部、省人事厅以外其他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不能作为资格认定。
②1992年以前取得省人事厅及国家各部委办颁发的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方式选择“评审”;1992年(含1992年)以后考试通过国家和省级合格标准,取得人事部和省人事厅颁发的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方式选择“考试”。
③ 2002年以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为“评审”;2002年(含2002年)以后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为“考评”。
④2009年以前取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的,取得方式为“评审”;2009年(含2009年)以后取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的,取得方式为“考评”。
⑤选择填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必须填列证书编号。
A.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证书,按证书编号页数字填写。
B.省人事厅颁发的证书, 统一按照“(人事厅)+编号”填写,如“(人事厅)0008”;如果没有编号, 统一按照“(人事厅)+取得年份+级次”填写,如“(人事厅)1994中级”。
C.1992年以前由国家各部委办颁发的证书,统一按照“(部委名称)+编号”填写,如“(冶金部)0001”。
⑥无专业技术资格的,选择“无”,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证书编号不填。
7.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要与单位下发的聘任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材料相一致。
行业系统内部评定资格且聘任的,可在此项按所附证明确认级别、聘任时间填列。
8.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时间要与单位下发的聘任文件或证明材料相一致。
①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单位提供聘任文件。
②会计主管人员没有聘任文件的,可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③处级会计机构下设科级部门的,“科长”、“副科长”均为“会计主管人员”,如集团公司设财务部,部长、副部长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下设的专业科室,如资金科、核算科、资产科负责人为会计主管人员。
④一般会计人员以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为聘任时间。
⑤注册会计师、高校会计教学科研人员、不在岗及离岗持证人员,会计行政职务选择“其他”,聘任时间可不填。
9.其他执业资格要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一致。此项应据实逐一选择,并填写证书号。
10.完成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在相应年度前打“√”。
11.个人奖惩情况,按照个人提供的有关部门奖惩文件,填写奖惩单位、文件标题、文件号、奖励内容等。
12.持证人员应对表中所填内容做出承诺签名,由单位代办的,应有代办人签名。
13.由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办理从业资格调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可从“辽宁会计网”网站“信息公告栏”相关通知中下载,并经所在单位盖章);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二代身份证件的,应提供JPG格式的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电子照片)。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证书核发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会计人员,减少个人多次往返办理,提高工作效率,请驻沈省直、中直单位按照如下要求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事宜:
一是 按照省财政厅会计处通知并与其单位商定的办理时间,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的集体核发事宜。省财政厅不受理个人核发业务。
二是 拟参加2011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人员,须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于9月30日前统一到省财政厅办理证书核发(所在单位只有1名同志报名考试的,须持单位出具考试报名证明办理)。
三是 现持有省财政厅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不在驻沈省直、中直单位工作的人员,应按《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规定,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二代身份证件的,应提供JPG格式的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电子照片)到省财政厅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出手续。
四是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于2010年年底前全部结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核发证书,产生的后果由其所在单位和持证人自行负责。
一、办理证书核发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请点击下载,并经所在单位盖章);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二代身份证件的,应提供JPG格式的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电子照片);
4.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手续);
5.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证书基本信息页和编号页);
6.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证书基本信息页和编号页);
7.省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表彰奖励文件复印件;
8.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9.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所在会计岗位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10.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文件或证明;
11.2007、2008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12.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二、《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填表说明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要与身份证相一致。
2.工作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号、单位地址、单位类型,应与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致。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这些项目可以不填。
3.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要与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证明材料相一致。
①“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是从本人最早从事会计工作时间计算。如果有工作调转情况,原则上应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材料,原单位不能出具证明的,如果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能够从其工作履历中提供相关具有证明力的佐证(复印件),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否则,以现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②会计工作岗位是单选项,如果是一人身兼数岗,选择主要的一项会计工作岗位填列。
4.是否在岗要与单位出具的证明相一致。
5.毕业院校、学历(学位)、毕业日期、所学专业、最高学历要与提供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相一致。
①结业证书不能认定其学历和学位。
②毕业时间填写到月。
③如果所学专业是表中所列六个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选择“其他”。
④初中以下和高中学历的人员,所学专业可以不填。
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证书编号与证书原件相一致。
①在1992年全国实行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后,由人事部、省人事厅以外其他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不能作为资格认定。
②1992年以前取得省人事厅及国家各部委办颁发的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方式选择“评审”;1992年(含1992年)以后考试通过国家和省级合格标准,取得人事部和省人事厅颁发的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方式选择“考试”。
③ 2002年以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为“评审”;2002年(含2002年)以后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为“考评”。
④2009年以前取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的,取得方式为“评审”;2009年(含2009年)以后取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的,取得方式为“考评”。
⑤选择填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必须填列证书编号。
A.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证书,按证书编号页数字填写。
B.省人事厅颁发的证书, 统一按照“(人事厅)+编号”填写,如“(人事厅)0008”;如果没有编号, 统一按照“(人事厅)+取得年份+级次”填写,如“(人事厅)1994中级”。
C.1992年以前由国家各部委办颁发的证书,统一按照“(部委名称)+编号”填写,如“(冶金部)0001”。
⑥无专业技术资格的,选择“无”,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证书编号不填。
7.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要与单位下发的聘任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材料相一致。
行业系统内部评定资格且聘任的,可在此项按所附证明确认级别、聘任时间填列。
8.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时间要与单位下发的聘任文件或证明材料相一致。
①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单位提供聘任文件。
②会计主管人员没有聘任文件的,可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③处级会计机构下设科级部门的,“科长”、“副科长”均为“会计主管人员”,如集团公司设财务部,部长、副部长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下设的专业科室,如资金科、核算科、资产科负责人为会计主管人员。
④一般会计人员以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为聘任时间。
⑤注册会计师、高校会计教学科研人员、不在岗及离岗持证人员,会计行政职务选择“其他”,聘任时间可不填。
9.其他执业资格要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一致。此项应据实逐一选择,并填写证书号。
10.完成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在相应年度前打“√”。
11.个人奖惩情况,按照个人提供的有关部门奖惩文件,填写奖惩单位、文件标题、文件号、奖励内容等。
12.持证人员应对表中所填内容做出承诺签名,由单位代办的,应有代办人签名。
13.由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办理从业资格调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可从“辽宁会计网”网站“信息公告栏”相关通知中下载,并经所在单位盖章);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二代身份证件的,应提供JPG格式的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电子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