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会[2011]60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工作,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从传统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稳过渡,财政部印发了《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介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信息化跨省调转工作涉及全国跨省调转系统和我区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两个新系统的统一使用,目前两个系统正处于试运行磨合期,广大会计从业人员对系统操作和调转要求又缺乏认识了解,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工作,认真学习掌握政策规定和系统操作方法,广泛运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宣传介绍调转暂行办法和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方法,指定专人负责调转等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耐心做好政策解答。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在遵守《暂行办法》规定和全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要求的前提下,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调转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做好与财政部会计从业人员调转平台的链接,确保我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的完整性。
二、跨省调转工作职责分工及要求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我区会计从业人员调转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受理。自治区、市、县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均通过财政部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本级相应跨省调转人员信息数据接收、上传业务,自治区财政厅授予各地级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及所属县(区)的系统管理权限,各地级市财政局负责分配所属县(市、区)的系统管理权限。各市、县(区)财政局要在广西金财工程网络平台上安装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跨省调转工作审查、复核、监督机制,制定完善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三、跨省调转工作要点及流程
(一)我区会计从业人员调出。
1.申请调出的会计从业人员须登录我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完成继续教育、信息采集、信息变更等业务事项确认后,才能申请办理调转业务。
2.申请调出的会计从业人员登录我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的“调转”功能菜单进行申请,打印调转登记表(有单位的需要盖章核对),并按《暂行办法》规定持有关证件原件到所在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核对确认。申请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档案号码一律按第二代身份证号码办理;未变更的须经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信息采集确认,将会计从业资格证档案号码变更第二代身份证号码。
3.申请调出的会计从业人员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申请人员完成调转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方可办理调转会计从业资格手续;未完成当年年度继续教育的,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
4.我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通过全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现场审核调转申请(盖章签字)后,须及时将调转人员信息下载,并且在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将其下载的调转人员信息通过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申请人自调出日起90天内未到调入地办理调入手续,调出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入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转超期”功能菜单,撤销本次调转。
5.妥善保管会计从业人员调转资料。在全国未统一跨省调转会计从业人员纸质档案资料管理要求前,我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好调转人员纸质档案资料。原则上暂由调出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妥善保存,不随申请人转交;若调入、调出省明确要求纸质资料随申请人转交,我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则应予以配合办理,要完善相关移交程序,办理相应签字确认手续。
(二)外省会计从业人员调入。
1.外省会计从业人员调入前准备工作。调入申请人必须完成继续教育、信息采集、信息变更等业务事项,须经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确认会计从业资格证档案号码变更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并经财政部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转平台转出。
2.外省会计从业人员调入查询、资料。调入申请人应在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将调转信息上传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转平台成功之日起90天内,登录我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调入申请”功能菜单查询调入信息接收情况;再根据系统约定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核对确认手续。
3.我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发证。我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调入申请,并换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
⑴核对财政部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调转平台上接收的调入信息。在核对外省调入信息时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及时退回申请人所在省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复核:
①调入信息资料存在明显错误和疏漏;
②申请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
③申请人未经信息采集确认,会计从业资格证号码未换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
④申请调入我区的所在行政辖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与调入单位不一致,不存在隶属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关系;
⑤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
⑵完成调入信息安装。在调转平台确认接收信息后,及时将申请人调入信息导入我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调转”功能菜单,进入“调入维护”上传调入人员数据包,完成数据导入。
⑶换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我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政务窗口)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各类申请资料原件,与系统调入信息资料一致并符合规定的,予以确认调入,并换发我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标记外省调入);审核申请人原始证件时,发现与系统信息不一致的,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明的,可视情况,返回调出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重新复核确认。
我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外省调入会计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专门妥善保管外省调入会计从业人员携带的纸质档案资料(盖章签字)和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任莉、潘玲丽
联系电话:5331603、5331605、5318020(传真)
电子邮箱:gxkjkb@126.com
联系地址:南宁市桃源路69号广西财政大厦8楼807室
关于贯彻实施《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会[2011]60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工作,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从传统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稳过渡,财政部印发了《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介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信息化跨省调转工作涉及全国跨省调转系统和我区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两个新系统的统一使用,目前两个系统正处于试运行磨合期,广大会计从业人员对系统操作和调转要求又缺乏认识了解,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工作,认真学习掌握政策规定和系统操作方法,广泛运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宣传介绍调转暂行办法和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方法,指定专人负责调转等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耐心做好政策解答。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在遵守《暂行办法》规定和全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要求的前提下,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调转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做好与财政部会计从业人员调转平台的链接,确保我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的完整性。
二、跨省调转工作职责分工及要求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我区会计从业人员调转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受理。自治区、市、县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均通过财政部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本级相应跨省调转人员信息数据接收、上传业务,自治区财政厅授予各地级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及所属县(区)的系统管理权限,各地级市财政局负责分配所属县(市、区)的系统管理权限。各市、县(区)财政局要在广西金财工程网络平台上安装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跨省调转工作审查、复核、监督机制,制定完善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三、跨省调转工作要点及流程
(一)我区会计从业人员调出。
1.申请调出的会计从业人员须登录我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完成继续教育、信息采集、信息变更等业务事项确认后,才能申请办理调转业务。
2.申请调出的会计从业人员登录我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的“调转”功能菜单进行申请,打印调转登记表(有单位的需要盖章核对),并按《暂行办法》规定持有关证件原件到所在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核对确认。申请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档案号码一律按第二代身份证号码办理;未变更的须经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信息采集确认,将会计从业资格证档案号码变更第二代身份证号码。
3.申请调出的会计从业人员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申请人员完成调转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方可办理调转会计从业资格手续;未完成当年年度继续教育的,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
4.我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通过全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现场审核调转申请(盖章签字)后,须及时将调转人员信息下载,并且在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将其下载的调转人员信息通过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申请人自调出日起90天内未到调入地办理调入手续,调出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入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转超期”功能菜单,撤销本次调转。
5.妥善保管会计从业人员调转资料。在全国未统一跨省调转会计从业人员纸质档案资料管理要求前,我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好调转人员纸质档案资料。原则上暂由调出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妥善保存,不随申请人转交;若调入、调出省明确要求纸质资料随申请人转交,我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则应予以配合办理,要完善相关移交程序,办理相应签字确认手续。
(二)外省会计从业人员调入。
1.外省会计从业人员调入前准备工作。调入申请人必须完成继续教育、信息采集、信息变更等业务事项,须经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确认会计从业资格证档案号码变更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并经财政部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转平台转出。
2.外省会计从业人员调入查询、资料。调入申请人应在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将调转信息上传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转平台成功之日起90天内,登录我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调入申请”功能菜单查询调入信息接收情况;再根据系统约定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核对确认手续。
3.我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发证。我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调入申请,并换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
⑴核对财政部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调转平台上接收的调入信息。在核对外省调入信息时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及时退回申请人所在省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复核:
①调入信息资料存在明显错误和疏漏;
②申请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
③申请人未经信息采集确认,会计从业资格证号码未换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
④申请调入我区的所在行政辖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与调入单位不一致,不存在隶属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关系;
⑤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
⑵完成调入信息安装。在调转平台确认接收信息后,及时将申请人调入信息导入我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调转”功能菜单,进入“调入维护”上传调入人员数据包,完成数据导入。
⑶换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我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政务窗口)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各类申请资料原件,与系统调入信息资料一致并符合规定的,予以确认调入,并换发我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标记外省调入);审核申请人原始证件时,发现与系统信息不一致的,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明的,可视情况,返回调出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重新复核确认。
我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外省调入会计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专门妥善保管外省调入会计从业人员携带的纸质档案资料(盖章签字)和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任莉、潘玲丽
联系电话:5331603、5331605、5318020(传真)
电子邮箱:gxkjkb@126.com
联系地址:南宁市桃源路69号广西财政大厦8楼8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