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会计从业资格相关事项办理规范(含会计信息采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苏财会[2005]13号)、《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以及《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苏财会[2011]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
(一)申请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4、参加申请地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申请提供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表2)
3. 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一张。
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专(含)以上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如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有单位不在岗或无单位人员,须提供户籍(居住地或暂住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 委托代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表格统一使用A4纸。)
(三)申请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审核→受理→承诺期内发证。
1.有单位且在岗人员,到现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地址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办理。
2.有单位不在岗或无单位人员,到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办理。
(注:申请者如符合注册条件,并提供注册相关材料的,可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
(一)办理注册登记条件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二)提供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表3)(加盖单位公章)
4. 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格式一)
5. 委托代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表格统一使用A4纸。)
(三)办理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填表-审核-办理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到现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地址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会计从业资格相关信息变更
(一)办理信息变更条件
持证人员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化
(二)提供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还须提供户口簿)
4. 《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变更表》(表4)
5. 委托代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表格统一使用A4纸。)
(三)办理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填表-审核-办理
1. 持证在岗人员,到现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地址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办理。
2. 持证不在岗人员,到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办理。
四、会计从业资格省内调转(含本地单位调转)
省内调转只需到调入地办理调入手续,不需再到调出地办理调出手续。省内调入办理有关事项如下:
(一)提供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表5)(有工作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4.调入后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调入后不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 委托代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表格统一使用A4纸。)
(二)办理程序:
持证人员在江苏省内发生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含在同一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工作单位变更的),应当在90日内,办理调入手续。
按属地管理原则填表-审核-办理
1. 持证在岗人员,到现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地址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办理。
2. 持证不在岗人员,到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办理。
五、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
(一)跨省调出:
提供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表6)
4. 委托代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表格统一使用A4纸。)
办理程序:
持证人员调往江苏省外的,应当及时到原会计从业资格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
(二)跨省调入:
提供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表5)(有工作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表6)
5.调入后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 调入后不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 委托代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表格统一使用A4纸。)
办理程序:
持证人员从省外调入江苏省内的,应先到原会计从业资格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跨省调出手续,并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到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 持证在岗人员,到现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地址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办理。
2. 持证不在岗人员,到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办理。
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补领
(一)提供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领申请表》(表7)
3.市级以上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
4.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
5. 委托代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表格统一使用A4纸。)
(二)办理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核-受理-办理
七、会计从业资格备案
(一)提供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表3)
4. 委托代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表格统一使用A4纸。)
(二)办理程序: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财政部门备案。按属地管理原则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核-受理-办理
八、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一)对象:
凡未参加过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持证人员,在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时,须先进行基本信息采集与确认。
(二)提供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 《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表1)。从事会计工作的,须在本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户籍(居住地或暂住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还须提供户口簿
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专(含)以上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如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 委托代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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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填表-审核-办理 1. 持证在岗人员,到现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地址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办理。
2. 持证不在岗人员,到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办理。
九、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张家港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204室(市财税大厦2楼,市人民中路56号)
联系电话:58180653
十、统一表格
采用统一的表格,表格编号依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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