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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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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场规则,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15分钟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和准考证放置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查,监考人员逐一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核对无误后由考生在签到表上签名。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第三条 考生只允许带签字笔和普通简易计算器(无套、无存储功能、非工程型)进入考试座位,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将通讯工具设置为关闭状态),不得将通讯工具带入座位。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可以互相借用文具或计算器等物品。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页面按要求输入自己的相关信息登录考试服务器,并仔细核对屏幕显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认真阅读考试页面上的说明,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考生不得使用非本人信息登录考试,不得进行与考试无关的计算机操作。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退出考试程序、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断电、或网络故障等无法正常考试情况的,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但考试时间连续计算。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要爱护考试设备(人为损坏者照价赔偿),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和随意站立、走动。

  第八条 监考人员和考生均不得移动摄像头至盲区,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抄录、拍摄屏幕内容,不得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带好随身物品离开考场,但不得关闭计算机,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

  考试结束前交卷的考生,必须完成交卷操作,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逗留。

  第十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坐错座位、个人信息填错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如遇不可抗力导致考试中断,考生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另行安排考试时间。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除本考点负责人、技术维护人员,本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郭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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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场规则,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15分钟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和准考证放置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查,监考人员逐一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核对无误后由考生在签到表上签名。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第三条 考生只允许带签字笔和普通简易计算器(无套、无存储功能、非工程型)进入考试座位,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将通讯工具设置为关闭状态),不得将通讯工具带入座位。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可以互相借用文具或计算器等物品。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页面按要求输入自己的相关信息登录考试服务器,并仔细核对屏幕显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认真阅读考试页面上的说明,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考生不得使用非本人信息登录考试,不得进行与考试无关的计算机操作。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退出考试程序、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断电、或网络故障等无法正常考试情况的,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但考试时间连续计算。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要爱护考试设备(人为损坏者照价赔偿),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和随意站立、走动。

  第八条 监考人员和考生均不得移动摄像头至盲区,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抄录、拍摄屏幕内容,不得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带好随身物品离开考场,但不得关闭计算机,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

  考试结束前交卷的考生,必须完成交卷操作,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逗留。

  第十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坐错座位、个人信息填错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如遇不可抗力导致考试中断,考生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另行安排考试时间。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除本考点负责人、技术维护人员,本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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