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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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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上半年重庆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小编整理了各章节知识点,希望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顺利取得会计证书!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范围(2010年上简答题、案例分析题,2011注意案例分析题)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 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011注意案例分析)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2010年下多选)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

  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移交人员经营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5)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2011案例分析)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当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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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上半年重庆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小编整理了各章节知识点,希望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顺利取得会计证书!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范围(2010年上简答题、案例分析题,2011注意案例分析题)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 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011注意案例分析)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2010年下多选)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

  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移交人员经营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5)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2011案例分析)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当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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