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考试的关键词,更有利于去应对考试中的客观题,网校老师吴福喜以填空题形式出了份背诵稿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企业所得税
考点1: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考点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考点3:企业所得税税率
纳 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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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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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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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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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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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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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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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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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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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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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所得税,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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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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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考点5: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法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1、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不征税收入: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包括财政拨款、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项目基本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不得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非公益性捐赠和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5)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6)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7)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8)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考点6: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③应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考点7: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如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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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企业所得税
考点1: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考点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考点3:企业所得税税率
纳 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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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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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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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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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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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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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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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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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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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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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所得税,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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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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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考点5: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法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1、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不征税收入: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包括财政拨款、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项目基本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不得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非公益性捐赠和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5)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6)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7)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8)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考点6: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③应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考点7: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如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