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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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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州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州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社会团体、中央和省驻恩施单位:

  根据《恩施州会计从业资格证定期登记实施办法》和《恩施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强全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定期登记工作,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升会计队伍素质,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决定从2012年4月开始进行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定期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同时进行。本次登记的范围是持有2010年12月31日以前由州财政局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满两周年后进行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州、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州、县(市)会计管理机构联网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由州、县市直接办理。

  二、 办理定期登记时,持证人员应向登记机构提供如下资料:1、《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附件1);2、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3、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4、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5、持证人员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

  三、 定期登记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单位统一组织,集中报名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可自行到当地会计管理部门办理。

  四、 异地持证人员的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回原签发机关办理登记,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转移手续

  五、 异地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原则上回发证机关所在地参加培训,但考虑到工作中的一些实际情况,持证人员也可持现在工作所在地会计管理部门的培训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六、 持证人员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不得参加本年度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并责令其六个月内改正,同时通报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不得聘其从事会计工作。连续两个周期未接受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示。

  七、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定期登记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做到持证上岗、依法理财、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理财水平的需要。因此,希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重视和鼓励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定期登记工作的如期完成。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郭志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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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州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州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社会团体、中央和省驻恩施单位:

  根据《恩施州会计从业资格证定期登记实施办法》和《恩施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强全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定期登记工作,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升会计队伍素质,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决定从2012年4月开始进行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定期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同时进行。本次登记的范围是持有2010年12月31日以前由州财政局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满两周年后进行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州、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州、县(市)会计管理机构联网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由州、县市直接办理。

  二、 办理定期登记时,持证人员应向登记机构提供如下资料:1、《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附件1);2、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3、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4、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5、持证人员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

  三、 定期登记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单位统一组织,集中报名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可自行到当地会计管理部门办理。

  四、 异地持证人员的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回原签发机关办理登记,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转移手续

  五、 异地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原则上回发证机关所在地参加培训,但考虑到工作中的一些实际情况,持证人员也可持现在工作所在地会计管理部门的培训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六、 持证人员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不得参加本年度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并责令其六个月内改正,同时通报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不得聘其从事会计工作。连续两个周期未接受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示。

  七、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定期登记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做到持证上岗、依法理财、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理财水平的需要。因此,希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重视和鼓励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定期登记工作的如期完成。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郭志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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