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公开、公平、公正举行,维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人包括参加考试的人员和监考工作人员以及与违规违纪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各市州财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本科目考试的答题按无效处理:
1、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告诫2次不予改正的;
2、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3、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参加考试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1、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的;
2、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4、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监考工作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报所在考点负责人,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州)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监考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违反考试报名等有关规定的;
2、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3、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4、考试期间将试题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5、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7、修改考生答题或考试成绩的;
8、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公开、公平、公正举行,维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人包括参加考试的人员和监考工作人员以及与违规违纪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各市州财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本科目考试的答题按无效处理:
1、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告诫2次不予改正的;
2、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3、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参加考试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1、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的;
2、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4、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监考工作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报所在考点负责人,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州)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监考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违反考试报名等有关规定的;
2、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3、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4、考试期间将试题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5、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7、修改考生答题或考试成绩的;
8、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