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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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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严肃考风考纪,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1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刷卡进入考区,经监考人员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核对无误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放置在微机操作台上,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的考生,考试时间不予延长。考试开始后,考生在没有征得监考人员同意自动离开考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入考场续考。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将手机、通讯工具、电子记事设备(以上设备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移动硬盘(或u盘)、计算器、照相机、背包、书籍、文具盒、纸张、笔记、报刊等物品带入考场。已经携带的,应放置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除参加《会计基础》科目的考试可以携带书写笔外,其他考试科目均不得携带。

  第四条 考生应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等信息登录考试服务器,并仔细核对屏幕显示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考生不得用与本人无关的准考证号等信息登录,不得拷贝或删除系统的目录和文件。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机器故障或网络故障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等异常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移动考场监控摄像头,否则一经发现,按违纪论处。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方可,考生考试时间连续计算。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将水等液体物品放置到计算机、显示器以及计算机操作台上。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使用手机、照相机、通讯工具、数码电子等设备偷拍屏幕试题内容,不得抄录屏幕内容,不得使用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设备,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十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完成交卷操作,进行交卷操作后考生不得再进行其他操作,不得关闭计算机,在得到本人的成绩信息后必须立即轻声离开考场。如果考生在考试结束前交卷,必须完成交卷操作,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否则按无效试卷进行处理。离开考场时,不得将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违纪论处。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逗留。

  第十一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准考证号填错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为保证无纸化考试正常进行,除本考点主考、副主考、技术维护人员,本考场监考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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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严肃考风考纪,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1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刷卡进入考区,经监考人员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核对无误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放置在微机操作台上,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的考生,考试时间不予延长。考试开始后,考生在没有征得监考人员同意自动离开考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入考场续考。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将手机、通讯工具、电子记事设备(以上设备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移动硬盘(或u盘)、计算器、照相机、背包、书籍、文具盒、纸张、笔记、报刊等物品带入考场。已经携带的,应放置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除参加《会计基础》科目的考试可以携带书写笔外,其他考试科目均不得携带。

  第四条 考生应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等信息登录考试服务器,并仔细核对屏幕显示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考生不得用与本人无关的准考证号等信息登录,不得拷贝或删除系统的目录和文件。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机器故障或网络故障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等异常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移动考场监控摄像头,否则一经发现,按违纪论处。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方可,考生考试时间连续计算。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将水等液体物品放置到计算机、显示器以及计算机操作台上。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使用手机、照相机、通讯工具、数码电子等设备偷拍屏幕试题内容,不得抄录屏幕内容,不得使用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设备,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十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完成交卷操作,进行交卷操作后考生不得再进行其他操作,不得关闭计算机,在得到本人的成绩信息后必须立即轻声离开考场。如果考生在考试结束前交卷,必须完成交卷操作,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否则按无效试卷进行处理。离开考场时,不得将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违纪论处。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逗留。

  第十一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准考证号填错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为保证无纸化考试正常进行,除本考点主考、副主考、技术维护人员,本考场监考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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