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调转、变更登记
一、注册登记
(一)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天内,进行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到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1、填写会计人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聘用单位证明及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二、调转登记
(一)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天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和调入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办理调转登记;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包括外地会计人员来本市从事会计工作需办理的调入手续和本市会计人员赴外地从事会计工作需办理的调出手续。
1、外地会计人员来本市从事会计工作,需在原注册登记地办理调出手续90天内,办理调入手续,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在原注册登记地办理的调转登记表二份;
(3)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4)调入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其他,包括学历证书、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及照片等。
2、本市会计人员赴外地从事会计工作的调出手续,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出单位开具的不再在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转出证明到发证机关填写《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办理转出手续。
三、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档案信息变更:
(一)相关信息包括:
1、学历或学位;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持证人员从事工作情况;
4、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5、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6、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二)办理变更应提供的资料:
1、填写的会计人员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相关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有效证明等。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调转、变更登记
一、注册登记
(一)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天内,进行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到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1、填写会计人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聘用单位证明及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二、调转登记
(一)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天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和调入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办理调转登记;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包括外地会计人员来本市从事会计工作需办理的调入手续和本市会计人员赴外地从事会计工作需办理的调出手续。
1、外地会计人员来本市从事会计工作,需在原注册登记地办理调出手续90天内,办理调入手续,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在原注册登记地办理的调转登记表二份;
(3)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4)调入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其他,包括学历证书、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及照片等。
2、本市会计人员赴外地从事会计工作的调出手续,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出单位开具的不再在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转出证明到发证机关填写《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办理转出手续。
三、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档案信息变更:
(一)相关信息包括:
1、学历或学位;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持证人员从事工作情况;
4、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5、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6、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二)办理变更应提供的资料:
1、填写的会计人员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相关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有效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