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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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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正在紧张的准备中,小编整理了各章节知识点,希望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顺利取得会计证书!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的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的关系)

  总会计师:会计师后,不少于三年。

  (二)会计人员管理:业务管理、专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资格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会计法》规定: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非总经理

  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二是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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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的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的关系)

  总会计师:会计师后,不少于三年。

  (二)会计人员管理:业务管理、专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资格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会计法》规定: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非总经理

  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二是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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