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四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小编整理了各章节知识点,希望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顺利取得会计证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行为
1.出票
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二)票据的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1.支票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2.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和出票地。
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3.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1)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预留签章与支付密码错误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4.出票的效力
(四)支票的付款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处理——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混合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委托收款背书:
(3)倒挂: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2012年四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小编整理了各章节知识点,希望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顺利取得会计证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行为
1.出票
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二)票据的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1.支票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2.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和出票地。
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3.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1)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预留签章与支付密码错误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4.出票的效力
(四)支票的付款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处理——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混合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委托收款背书:
(3)倒挂: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