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各市(州)财政部门,对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
一、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考试科目的答卷按无效处理。
1、未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姓名、准考证号填写错误,造成成绩无法确认的。
2、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明显标记的。
3、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或者蓝黑色墨水笔,而使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4、在密封线外和草稿纸上答题的。
5、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6、考生间主观题答案雷同的。
7、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8、擅自将背包、书刊资料、手机和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9、故意损毁试题、答题纸的。
10、试卷卷面有特殊标记或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11、其他违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1、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
2、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4、使用电子器材接收试题信息的。
5、串通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6、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三、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向其本人所在单位通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并向其本人所在单位通报。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同时在违规考生试卷的指定位置填涂“违规”标识,并由两个监考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六、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两年参与考试工作的资格,通报给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考试报名、试卷运送及保管和交接等有关规定的。
2、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3、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4、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5、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答题纸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6、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7、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8、擅自修改考生答题或考试成绩的。
9、其它违规行为。
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各市(州)财政部门,对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
一、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考试科目的答卷按无效处理。
1、未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姓名、准考证号填写错误,造成成绩无法确认的。
2、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明显标记的。
3、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或者蓝黑色墨水笔,而使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4、在密封线外和草稿纸上答题的。
5、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6、考生间主观题答案雷同的。
7、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8、擅自将背包、书刊资料、手机和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9、故意损毁试题、答题纸的。
10、试卷卷面有特殊标记或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11、其他违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1、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
2、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4、使用电子器材接收试题信息的。
5、串通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6、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三、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向其本人所在单位通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并向其本人所在单位通报。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同时在违规考生试卷的指定位置填涂“违规”标识,并由两个监考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六、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两年参与考试工作的资格,通报给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考试报名、试卷运送及保管和交接等有关规定的。
2、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3、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4、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5、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答题纸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6、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7、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8、擅自修改考生答题或考试成绩的。
9、其它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