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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3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税收检查

2013-01-10 14:2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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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小编整理了财经法规科目各章节知识点,希望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顺利取得会计证书!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定义: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2.税收检查的范围

  ①检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②到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及经营情况;

  【注意】去家里不行

  ③责成提供与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④询问与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⑤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例题。多选题】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在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 )。

  A.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B.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C.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D.对纳税人的住宅及其他生活场所进行检查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无权对纳税人的住宅及其他生活场所进行检查。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有( )。

  A.到纳税人的住所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

  B.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C.到车站检查纳税人托运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

  D.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凭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A项不可以到纳税人的住所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D项不可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税收保全措施

  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也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4.税收强制执行

  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征管制度。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尚未构成犯罪

  行政处罚方式: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了解)

  3.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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