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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3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知识点:法律责任的概念

2013-02-20 16:4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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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小编整理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章节知识点,希望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顺利取得会计证书!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单选)

  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1)行政处罚形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如责令限期改正、通报)。(多)

  【注意】《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3)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2.刑罚类型:主刑、附加刑

  (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3)除了上述刑罚措施外,还可以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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