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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3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其他会计违法行为

2013-02-20 17: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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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小编整理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章节知识点,希望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顺利取得会计证书!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了解)

  2.刑事责任(了解)

  3.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刑事责任(了解)

  3.行政责任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 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注意1】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注意2】前提条件:征得会计人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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