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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01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知识点:会计信息质量

2013-03-29 14:4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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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准备工作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从论坛整理了一些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祝愿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一)可靠性要求

  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要求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纵向)

  不同企业相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横向)

  (五)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要求

  对于重要的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

  而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七)谨慎性要求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企业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就充分体现了谨慎性要求。

  存货100万购入,现价值80万。 报表上列示80万资产,20万持有损失。

  (八)及时性要求

  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及时收集、处理、编制出财务报告、传递会计信息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1.法的理解;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规章,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等。

  2.三点规定:应建、合法、私设;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除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产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活动。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要求,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伪造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目的在于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资料,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及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全假)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账簿等真,报告假),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的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在会计法律上的规定是相同的。使用的原始会计资料是一致的,由此产生的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是相同的;不同之处,是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除了部分原始会计资料以外,其他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自动生成的。

  2.《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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