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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多选题)
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主体范围: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多选题)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概念和适用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
(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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