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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商业汇票

2013-06-07 09:5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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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从论坛整理了一些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祝愿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商业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通常主要分为: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出票

  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应当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依法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2、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选择题,重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出票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3、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付款日期、出票地。

  4、商业汇票的法定要求

  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不能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

  5、出票的效力

  第一,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后,就取得了票据权利。

  第二,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是付款人的一项权限。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并不意味着付款人能因此而承担付款的义务。

  第三,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委托他人付款,这就必须保证该付款得以实现。如果持票人依法请求付款时,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承兑

  ①承兑的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②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当在提示承兑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关于提示承兑的期限,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1)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2)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3)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汇票,则无需提示承兑。

  (4)承兑的成立

  付款人应该在3日内决定是否承兑,3日内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5、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1)付款付款人的一种绝对无条件的责任,并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6、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要收取千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付款

  ①付款的概念。

  ②付款期限。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存在付款期限的问题。

  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存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1个月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付 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③付款提示

  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④付款的责任。

  (五)背书

  1、背书的概念。

  2、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其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的事项包括:

  第一, 背书人签章。第二,被背书人的名称。 第三,背书日期。

  3、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第一,附有条件的背书。根据规定,汇票背书是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4、禁止背书。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 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

  5、《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6、法定禁止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期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

  (六)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保证的当事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已经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成为票据的保证人。

  3、保证格式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的效力:

  第一,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共同保证责任。

  第三,保证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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