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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必背考点:法律责任

2013-06-26 09:3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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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从论坛整理了一些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祝愿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考点1: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会计法》法律责任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

  考点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具体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六种。(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会计违法行为。(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4)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才不予行政处罚,此类题可采用排除法。

  2.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行政处罚对象包括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2)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考点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罚款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行政责任,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

  考点4:违反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十项一般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2)不依法设置账簿。

  (3)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包括任用一般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总会计师)。

  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可以分类记忆,涉及原始凭证的一项,涉及账簿的三项,涉及财务会计报告的一项,涉及会计资料保管的一项。由于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都属于会计资料的范围,所以可归纳为涉及会计资料的一共六项。另外四项分别涉及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会计监督、任用会计人员。

  违反会计法规(十项一般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 000~50 000元,个人2 000~20 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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