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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必背考点:营业税

2013-06-28 13:5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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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从论坛整理了一些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祝愿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三、营业税

  考点1: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考点2:营业税税目、税率  

税目

税率

提供应税劳务

交通运输业

3%

建筑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金融保险业

5%

服务业

娱乐业

5-20%

转让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考点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方法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额计税

营业额全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差额计税

营业额减去准予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准予扣除金额)×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考点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签订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具体规定:

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的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

销售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

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考点5: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考点6:纳税地点

情形纳税地点
提供应税劳务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建筑业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动产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出租动产

  与土地和不动产有关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土地、不动产所在地,除此之外基本上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记住建筑业劳务是在应税劳务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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