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申请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规定的通知
大财会[2013]500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新修订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大财会[2013年]448号)于7月1日起施行。依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符合免试条件人员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
3.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4.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和岗位的证明;
5、材料提交截止期为2014年6月30日。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
3.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和岗位的证明;
4.材料提交截止期为2014年6月30日。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和岗位的证明;
4.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的查询页面一份。
三、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受理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现工作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事项;
(二)市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免试申领条件的,应通过“大连会计网”或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在大连会计网下载并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本信息表》;申请人按照表上注明携带的资料到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市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建立会计从业人员电子和纸质档案。
大连市财政局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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