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自治区财政厅以内财会〔2013〕825号文件印发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调整:
一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必须全部考试科目考试合格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才能签发证书;
二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应当一次通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珠算》)在一个考试批次内必须全部报考并且全部考试合格才能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必须采用无纸化考试方式。取消传统考试方式,全部采用计算机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执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采用财政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执行财政部统一的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四是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申领证书的程序,考生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后,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的6个月内持身份证件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报名时上传的原版照片等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地点领取证书;
五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后,需要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申报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持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确认;
六是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取消了学时(课时)制的管理模式,由强调培训时间转为注重学习效率和质量,防止培训学习流于形式、走过场。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分的,不能办理调转,不予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是明确了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继续教育信息、诚信档案信息、证书状态信息等均可以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的“会计监督”栏目进行查询,方便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等社会各界查询、核实会计人员信息;
八是简化了持证人员的信息变更手续。持证人员学历、职称、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申请信息变更,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原件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变更手续,及时更新、记载电子档案;
九是规范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必须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和财政部调转平台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手工调转;
十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损毁的补发程序。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丢失,需要在当地报纸等媒体公告后,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申请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损毁,直接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申请补办;
十一是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提交并打印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和换证登记表,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未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不予换证。在规定换证时间内未换证的持证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十二是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建立全区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即统一提供对会计人员和社会各界服务的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和供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使用的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以后,相关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所有事务都在网上进行,便于办事流程的规范、统一,便于建设服务型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高办事效率,便于社会监督;
十三是对会计人员电子档案信息记载进行了规范。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从事会计工作情况,证书调转,证书换发,信息变更,继续教育,受表彰奖励,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等情况都必须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记载,并及时上报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平台;
十四是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
十五是完善了持证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考试舞弊人员取消考试成绩,两年内不准报考,对已取得从业资格的替考者撤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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