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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银行从业知识点:贷款审批和发放管理(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5/24 14:37:39 字体:

  (2)提款期限审查

  在长期贷款项目中,通常会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在规定的提款期内提款。除非借贷双方同意延长,否则提款期过期后无效,未提足的贷款不能再提。

  (3)用款申请材料检查

  ①审核借款凭证。借款人办理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凭证。借款人名称、提款日期、提款用途等各项目都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并要加盖借款人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信贷员要根据借款合同认真审核,确认贷款用途、金额、账号、预留印鉴等正确、真实无误后,在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的相应栏目签字,交由有关主管签字后进行放款的转账处理。

  除非借款合同另有规定,银行不能代客户填写借款凭证,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送银行审核后办理放款转账。

  ②变更提款计划及承担费的收取。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改变提款计划,则应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或在原计划提款日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银行同意。

  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不得对自营贷款或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但是若根据国际惯例,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变更提款应收取承担费,那么当借款人变更提款计划时,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办理,可按改变的提款计划部分的贷款金额收取承担费。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内如部分或全额未提款,应提未提部分的贷款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收取承担费。在提款期终了时自动注销。公司业务部门在借款人的提款期满之前,将借款人应提未提的贷款额度通知借款人。

  ③检查和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提款进度。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途用款,是保证银行贷款安全的重要环节。借款人提款用途通常包括:土建费用、工程设备款、购买商品费用、在建项目进度款、支付劳务费用、其他与项目工程有关的费用、用于临时周转的款项。要注意检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监督提款进度。这是由于:

  (4)有关账户审查。银行应审查有关的提款账户、还本付息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是否已经开立,账户性质是否已经明确,避免出现贷款使用混乱或被挪作他用。

  (5)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审查。银行应当对提款申请书中写明的提款日期、提款金额、划款路线等要素进行核查,确保提款手续正确无误。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借款凭证是否完全符合提款要求,确认贷款用途、日期、金额、账号、预留印鉴正确、真实、无误。

  5.放款操作程序

  在落实贷款批复要求,完善前述放款前提条件,并进行严格的放款审查后,银行应保留所有证明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准备着手办理贷款发放。贷款发放过程中,在遵循前述放款原则的情况下,银行应按有关程序发放贷款。但必须说明的是,由于各银行目前对公司业务人员前、后台工作的职责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存在差异,各银行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提款操作细则,规范贷款执行阶段的操作程序。

  (1)操作程序

  ①借款人按合同要求提交提款申请和其他有关资料;

  ②银行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请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固定格式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签字或在提交法人授权书的情况下受委托人签字);

  ③创建贷款合同;

  ④有关用款审批资料按内部审批流程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

  ⑤按账务处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审批及相关用款凭证办理提款手续;

  ⑥所提贷款款项人账后,向账务处理部门索取有关凭证,入档案卷保存;

  ⑦建立台账并在提款当日记录,如果借款人、保证人均在同一地区,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在其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经审核后进

  行发送;

  ⑧如为自营外汇贷款还需填写“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

  (2)注意事项

  银行在办理放款手续时,应注意:

  ①借款人是否已办理开户手续;

  ②提款日期、金额及贷款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

  ③是否按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要求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并发送;

  ④是否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报送数据。

  二、停止发放贷款的情况

  在一定时期内终止发放贷款是银行对借款人违约实行的一种制裁,是执行法律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下列情况中,银行可以对借款人采取终止提款措施。

  1.挪用贷款的情况

  一般而言,从借款申请和借款合同看,借款人对贷款的用途都比较明确,但一些借款人对贷款的实际使用往往与合同规定的用途相背离。如有的借款人将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搞基本建设,使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减弱,致使贷款到期时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影响银行资金的流动性,给银行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甚至有的借款人将银行的贷款用于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或房地产等高风险的业务,或者将贷款转借他人牟取非法收入,违反国家的金融法规,使银行贷款安全性受到极大的威胁。发现此类行为,银行一般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的措施,甚至提前收回贷款。具体而言,挪用贷款的情况一般包括:

  (1)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

  (2)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3)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挪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4)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5)借款企业挪用流动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

  2.其他违约情况

  (1)未按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

  (2)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使用贷款进行非法经营

  3.违约后的处理

  在贷款发放阶段,银行务必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方向,一旦出现上述或其他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违约情况,要立即终止借款人提款,并可视具体情况提前收回贷款。情况严重的,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积极防范授信风险。

  如果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①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②停止借款人提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用的借款额度;

  ③宣布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根据合同约定立即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被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所欠全部债务;

  ④宣布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的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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