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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人贷款产品的要素
6.个人贷款的要素
个人贷款的要素主要包括贷款对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贷款额度。
(1)贷款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且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贷款利率。利息是借入货币的代价或贷出货币的报酬,是借贷资金的“价格”。利息水平的高低通过利率表示。利率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货币额或储蓄存款额之间的比率,即利率=利息额/本金。利率一般可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贷款银行根据法定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与借款人共同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的某一笔具体贷款的利率称为合同利率。
个人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产品的特性,在一定区间内浮动。一般来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借贷双方可按商业原则调整。
(3)贷款期限。指从具体贷款产品发放到约定的最后还款或清偿的期限。不同产品的贷款期限不同。借款期限越长,每月还款越少,但总还款额上升,合理的贷款期限应是15—20年。
(4)还款方式
个人贷款有以下还款方式,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与银行协商,转换不同的还款方法:
①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又称期末清偿法,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还清贷款本息,利随本清。一般适用于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②等额本息还款法。指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X贷款本金
遇到利率调整及提前还款时,应根据未偿还贷款余额和剩余还款期数调整公式,并计算每期还款额。
③等额本金还款法。指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特点是定期、定额还本,每月付款及每月贷款余额定额减少。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货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分别适合不同情况的借款人,没有绝对的利弊之分。
④等比累进还款法。借款人在每个时间段以一定比例累进的金额(分期还款额)偿还贷款,其中每个时间段归还的金额包括该时间段应还利息和本金,按还款间隔逐期归还,在贷款截止日期前全部还清本息。通常比例控制在0至(+/-100)%之间,且经计算后的任意一期还款计划中的本金或利息不得小于零。分为等比递增还款法和等比递减还款法,预期未来收入递增可选前者,减少提前还款的麻烦;预期未来收入递减可选后者,减少利息支出。
⑤等额累进还款法。与等比累进还款法类似,不同之处就是将在每个时间段约定还款的“固定比例”改为“固定额度”。分为等额递增还款法和等额递减还款法:收入增加的客户可采取增大累进额、缩短间隔期等办法,减少利息负担;收入水平下降的客户可采取减少累进额、扩大累进间隔期等办法减轻还款压力。
⑥组合还款法。是一种将贷款本金分段偿还,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计算利息的还款方式。即根据借款人未来的收支情况,首先将整个贷款本金按比例分成若干偿还阶段,然后确定每个阶段的还款年限。还款期间,每个阶段约定偿还的本金在规定的年限中按等额本息的方式计算每月偿还额,未归还的本金部分按月计息,两部分相加即形成每月的还款金额。
(5)担保方式
个人贷款可采用的担保方式主要有:
①抵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银行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银行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银行占有,将该动产作为贷款的担保;权利质押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等《担保法》规定的可以质押的,或贷款银行许可的质押物作为担保。
③保证担保。指保证人和贷款银行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还款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如有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贷款额度。指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以货币计量的贷款产品数额。个人贷款额度可根据申请人所能提供的担保的额度及资信情况确定。如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额度一般是按拟购(建造、大修)住房价格扣除其不低于价款20%的首期付款后的数量来确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核心考点术语
1. 个人贷款: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各种资金需求的贷款。借贷合同关系的一方主体是银行,另一方主体是个人。
2. 个人住房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3. 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指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城镇购买、建造或大修各类型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
4.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称委托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及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5.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或大修住房时,可以同时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
6. 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家庭或个人购买消费品或支付其他与个人消费相关费用的贷款。
7. 个人经营类贷款:银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用房、机械设备,以及用于满足个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的贷款。
8. 个人抵押贷款:指贷款银行以自然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贷款银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个人发放的贷款。
9. 个人质押贷款:指个人以合法有效的、符合银行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银行申请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10. 个人保证贷款:指银行以银行认可的,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而向个人发放的贷款。
11. 个人信用贷款:是银行向个人发放的、无须提供担保的贷款。
12. 利率: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货币额或储蓄存款额之间的比率。
13. 抵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14. 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5. 保证担保:指保证人和贷款银行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还款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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