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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1)贷款的签约
①填写合同。签订前,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对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应要求抵押物共有人当面签署个人汽车借款抵押合同。合同填写必须标准、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禁止涂改;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②审核合同。同笔贷款的合同填写人与合同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复核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复核合同文本及附件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③签订合同。签署“个人汽车贷款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
(2)贷款的发放
①落实贷款发放条件。确保借款人首付款已全额支付或到位;需办理保险、公证等手续的,已办理完毕;对采取抵(质)押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要落实抵(质)押手续;对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应明确并落实履行保证责任的具体操作程序。
落实担保条件: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借款人须及时到贷款银行所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原件、各种缴费凭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等交予贷款银行保管。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须持续为贷款所购车辆购买指定险种的车辆保险,并在保险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不得存在担保空白。
②贷款发放。具体流程:
第一,出账前审核。审核放款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二,开户放款。两种方式:放款至经销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贷款银行须与借款人对资金的使用与提取等内容做书面约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合同要求。
注意:签约时,要明确告知在放款时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应执行具体放款日当日利率。因此,开户放款时发现“放款通知”贷款利率与贷款账户执行利率不一致,应通知相关部门按最新利率档次重新修改信贷发放信息,并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放款通知。将放款通知书、“个人贷款信息卡”等一并交借款人作回单。
第四,建立“贷款台账”并随时更新。
8.贷后与档案管理
(1)贷款的回收
概念:指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
方式:委托扣款和柜台还款。可选一种,可变更。
原则:先收息、后收本,全部到期、利随本清。
(2)合同变更
①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本和提前结清。
提前还款的基本约定:应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书;未拖欠本息及其他费用;银行按规定计收违约金;已归还当期贷款本息。
②期限调整。包括延长期限和缩短期限等。应向银行提交期限调整申请书,并须具备:贷款未到期;无拖欠利息;无拖欠本金;本期本金已偿还。
③还款方式变更。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提出变更还款方式:应向银行提交还款方式变更申请书;没有拖欠本息及其他费用;已归还当期的贷款本息。
④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如需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的,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当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或保证人破产、分立、合并等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重新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如果没有财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物,用以归还未清偿部分。
(3)贷后检查
①对借款人检查:是否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工作单位、收入水平是否发生变化;住所、联系电话有无变动;有无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的突发事件;经营类车辆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
②对保证人及抵(质)押物检查: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抵押物的存续状况、使用状况和价值变化情况等;质押权利凭证的时效性和价值变化情况;经销商及其他担保机构的保证金情况;以车辆抵押的,对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车辆保险有效性和车辆实际价值进行检查评估;其他可能影响担保有效性的因素。
(4)不良贷款管理
认定分析不良个人汽车贷款,建立不良贷款台账,落实清收责任人,监测不良贷款回收。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应采用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律师函和司法催收等方式催收。
(5)贷后档案管理
①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登记。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均可归档。
②档案的借(查)阅管理。
③档案的移交和接管。移交和接管双方应填写清单,双方签字并登记有关信息。
④档案的退回和销毁。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一些档案材料需要退还借款人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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