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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风险管理》预习第三章(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2/05 16:18:49 字体:

  第四节 信用风险控制

  一、限额管理

  定义:限额是指针对一定客户,在一定时期内银行能接受的最大风险暴露

  1.单一客户限额管理:

  MBC=EQ*f(CCR)。经济资本在客户层面上继续分配的结果

  商业银行制定客户授信限额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1)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

  商业银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后,首要工作就是判断该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即确定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MBC)。一般来说,决定客户债务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客户信用等级和所有者权益,由此可得:

  MBC=EQ×LM

  LM=f(CCR)

  其中,MBC是指最高债务承受额;EQ是指所有者权益;LM是指杠杆系数;CCR是指客户资信等级;f(CCR)是指客户资信等级与杠杆系数对应的函数关系。

  商业银行在考虑对客户的授信时不能仅仅根据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提供授信,还必须将客户在其他商业银行的原有授信、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和准备发放的新授信业务一并加以考虑。从理论上讲,只要决定的授信限额小于或等于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具体数值可以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这也是商业银行风险偏好的一种体现。商业银行在决定客户的授信限额时还要受到商业银行政策因素,如银行的存款政策、客户的中间业务情况、银行收益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2)银行的损失承受能力

  银行对某一客户的损失承受能力用客户损失限额表示,代表了商业银行愿意为某一具体客户所承担的损失限额。从理论上讲,客户损失限额是通过商业银行分配至各个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的经济资本在客户层面上继续分配的结果。

  2.集团客户限额管理:

  确定总体额度——测算各成员单位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参考值——最终核定

  虽然集团客户与单个客户授信限额管理有相似之处,但从整体思路上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集团授信限额管理一般分“三步走”:

  第一步,根据总行关于行业的总体指导方针和集团客户与授信行的密切关系,初步确定对该集团整体的授信限额;

  第二步,根据单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初步测算关联企业各成员单位(含集团公司本部)最高授信限额的参考值;

  第三步,分析各授信单位的具体情况,调整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同时,使每个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之和控制在集团公司整体的授信限额以内,并最终核定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

  由于集团客户内部的关联关系比较复杂,因此在对其进行授信限额管理时应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统一识别标准,实施总量控制;

  掌握充分信息,避免过度授信;

  主办银行牵头,协调信贷业务,一般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银行机构或集团公司核心企业所在地的银行机构作为牵头行或主办行,建立集团客户小组,全面负责对集团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授信协调以及跟踪监督工作。

  3.国家风险与区域风险限额管理

  (1)国家风险限额管理

  国家风险限额是用来对某一国家的信用风险暴露进行管理的额度框架。

  国家风险暴露包含一个国家的信用风险暴露、跨境转移风险以及高压力风险事件情景。

  跨境转移风险产生于一国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另外一国的交易对方进行的授信业务活动,还应包括总行对海外分行和海外子公司提供的信用支持。

  (2)区域风险限额管理

  区域风险限额在一般情况下经常作为指导性的弹性限额,但当某一地区受某些(政策、法规、自然灾害、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区域内经营环境恶化、区域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下降、区域信贷资产质量恶化时,区域风险限额将被严格地、刚性地加以控制。

  4.组合限额管理:行业、地区、产品、客户

  组合限额是信贷资产组合层面的限额,是组合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设定组合限额,可以防止信贷风险过于集中在组合层面的某些方面(如过度集中于

  某行业、某地区、某些产品、某类客户等),从而有效控制组合信用风险。

  组合限额可分为授信集中度限额和总体组合限额两类。

  (1)授信集中度限额

  授信集中是指商业银行资本金、总资产或总体风险水平过于集中在下列某一类组合中:

  ①单一的交易对象;

  ②关联的交易对象团体;

  ③特定的产业或经济部门;

  ④某一区域;

  ⑤某一国家或经济联系紧密的一组国家;

  ⑥某一类产品;

  ⑦某一类交易对方类型(如商业银行、教育机构或政府部门);

  ⑧同一类(高)风险/低信用质量级别的客户;

  ⑨同一类授信安排;

  ⑩同一类抵押担保;

  11相同的授信期限。

  授信集中度限额可以按上述不同维度进行设定。其中,行业、产品、风险等级和担保是

  最常用的组合限额设定维度。对于刚开始进行组合管理的商业银行,可主要设定行业和产品的集中度限额;在积累了相应的经验而且数据更为充分后,商业银行再考虑设定其他维度上的组合集中度限额。

  (2)总体组合限额

  总体组合限额是在分别计量贷款、投资、交易和表外风险等不同大类组合限额的基础上

  计算得出的。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设定每个维度(如行业)的限额,并利用压力测试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资本弥补极端情况下的损失;如果商业银行资本不足,则应根据情况调整每个维度的限额,使经济资本能够弥补信用风险暴露可能引致的损失;最后将各维度的限额相加得出商业银行整体组合限额。具体来说,设定组合限额主要可分为以下五步

  二、信用风险缓释

  定义: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风险。

  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时,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如保证的替代效果)、违约损失率(如抵(质)押和保证的减轻效果)或违约风险暴露(如净额结算)的下降。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目的包括:

  (1)鼓励银行通过风险缓释技术有效抵补信用风险,降低监管资本要求;

  (2)鼓励银行通过开发更加高级的风险计量模型,精确计量银行经营面临的风险。

  1.合格的抵(质)押品

  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实物抵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合格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同时也可能降低违约概率。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当借款人利用多种形式的抵(质)押品共同担保时,需要将风险暴露拆分为由不同抵(质)押品覆盖的部分,分别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拆分按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顺序进行。

  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可按要求自行认定抵(质)押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2.合格净额结算

  净额结算对于降低信用风险的作用在于,交易主体只需承担净额支付的风险。若没有净额结算条款,那么在交易双方间存在多个交易时,守约方可能被要求在交易终止时向违约方支付交易项下的全额款项,但守约方收取违约方欠款的希望却很小。

  合格净额结算的认定要求:(1)可执行性;(2)法律确定性;(3)风险监控。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合格净额结算包括:表内净额结算;回购交易净额结算;场外衍生工具及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

  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应建立估计表外项目违约风险暴露的程序,规定每笔表外项目采用的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

  3.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合格保证的范围包括:

  (1)主权、公共企业、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银行;

  (2)外部评级在A-级及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虽然没有相应的外部评级,但内部评级的违约概率相当于外部评级A-级及以上水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同一风险暴露由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保证且不划分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不同时考虑多个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银行可以选择信用等级最好、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最优的保证人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处理。

  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如果历史数据能够证明同一风险暴露由多个保证人同时保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大于单个保证,银行可以考虑每个保证人对降低风险的贡献,并表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

  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包括信用违约互换、总收益互换等。当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互换提供的信用保护与保证相同时,可以作为合格信用衍生工具。

  4.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池

  对单独一项风险暴露存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

  采用内部评级法初级法的银行,应将风险暴露细分为每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部分,每一部分分别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如信用保护由一个信用保护者提供,但有不同的期限,也应细分为几个独立的信用保护。

  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如果通过增加风险缓释技术可以提高对风险暴露的回收率,则鼓励对同一风险暴露增加风险缓释技术(即采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来降低违约损失率。

  三、业务流程控制

  1.授信权限管理

  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必须在设立授信权限方面作出职责安排和相关规定,并对弹性标准作出明确的定义。授信权限管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给予每一交易对方的信用须得到一定权力层次的批准;

  (2)集团内所有机构在进行信用决策时应遵循一致的标准;

  (3)债项的每一个重要改变(如主要条款、抵押结构及主要合同)应得到一定权力层次的批准;

  (4)交易对方风险限额的确定和对单一信用风险暴露的管理应符合组合的统一指导及信用政策,每一决策都应建立在风险—收益分析基础之上;

  (5)根据审批人的资历、经验和岗位培训,将信用授权分配给审批人并定期进行考核。

  2.贷款定价

  贷款定价的形成机制比较复杂,市场、银行和监管机构这三方面是形成均衡定价的三个主要力量。

  贷款最低定价=(资金成本+经营成本+风险成本+资本成本)/贷款额

  其中,资金成本包括债务成本和股权成本;经营成本包括日常管理成本和税收成本;风险成本指预期损失,即预期损失=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资本成本主要是指用来覆盖该笔贷款的信用风险所需经济资本的成本,在数值上等于经济资本与股东最低资本回报率的乘积。

  案例分析:贷款定价

  商业银行受理一笔贷款申请,申请贷款额度为l 000万元,期限为1年,到期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经内部评级系统测算该客户的违约概率为0.2%,该债项违约损失率为45%,需配置的经济资本为25万元;经内部绩效考核系统测算该笔贷款的资金成本为3%,包括经营成本、税收成本在内的各种费用为1.5%,股东要求的资本回报率为16%.则该笔贷款的成本合计为:

  资金成本:1 000×3%=30(万元)

  经营成本:1 000×1.5%=15(万元)

  风险成本:1 000×0.2%×45%=0.9(万元)

  资本成本:25×16%=4(万元)

  贷款的成本合计:49.9万元,即贷款定价应至少保持在5%的利率水平。

  贷款定价不仅受客户风险的影响,还受商业银行当前资产组合结构的影响。一项贷款在放入资产组合后将会改变组合的整体风险。一般情况下,组合管理部门所确定的定价必须被视为是刚性的,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可偏离这一定价,同时还需有必要的授权。此外,还应当从全面的角度来审视客户关系,即考虑该客户的其他收入。因此,即便某笔贷款按较低的利差发放,但由于为该客户提供的其他产品或其他服务会带来足够的收入,所以从全面的客户关系来看,总体上仍然是盈利的。

  3.信贷审批

  信贷审批是在贷前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由获得授权的审批人在规定的限额内,结合交易对方或贷款申请人的风险评级,对其信用风险暴露进行详细的评估之后作出信贷决策的过程。

  信贷审批或信贷决策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审贷分离原则。信贷审批应当完全独立于贷款的营销和贷款的发放。

  (2)统一考虑原则。在进行信贷决策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可能引发信用风险的借款人的所有风险暴露和债项做统一考虑和计量,包括贷款、回购协议、再回购协议、信用证、承兑汇票、担保和衍生交易工具等。

  (3)展期重审原则。原有贷款和其他信用风险暴露的任何展期都应作为一个新的信用决策,需要经过正常的审批程序。

  4.贷款转让

  贷款转让(又称贷款出售)通常指贷款有偿转让,是贷款的原债权人将已经发放但未到期的贷款有偿转让给其他机构的经济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或转移风险、增加收益、实现资产多元化、提高经济资本配置效率。大多数贷款的转让属于一次性、无追索、一组同质性的贷款(如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在贷款二级市场上公开打包出售。

  5.贷款重组

  贷款重组是当债务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按原有合同履约时,商业银行为了降低客户违约风险引致的损失,而对原有贷款结构(期限、金额、利率、费用、担保等)进行调整、重新安排、重新组织的过程。

  贷款重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属于可重组的对象或产品。

  (2)为何进入重组流程。

  (3)是否值得重组,重组的成本与重组后可减少的损失孰大孰小。

  (4)对抵押品、质押物或保证人一般应重新进行评估。

  贷款重组的流程:

  第一步,成本收益分析。

  第二步,准备重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基本的重组方向;

  重大的重组计划(业务计划和财务规划);

  重组的时间约束;

  重组的财务约束;

  重组流程每阶段的评估目标。

  第三步,与债务人磋商和谈判,并就贷款重组的措施、条件、要求和实施期限达成共识。

  贷款重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调整信贷产品

  减少贷款额度;

  调整贷款期限;

  调整贷款利率;

  增加控制措施,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四、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产品

  1.资产证券化:资产或资产组合采用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

  包括以下四类:

  (1)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等),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重新组合、打包,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并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2)实体资产证券化

  (3)证券资产证券化

  (4)现金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的种类:

  根据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类型的不同,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两大类。前者基础资产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后者基础资产是除房地产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从资产质量看,可分为不良贷款(次级贷款)证券化和优良贷款证券化。

  从贷款的形成阶段看,可分为存量贷款证券化和增量贷款证券化。

  从贷款的会计核算方式看,可分为表内贷款证券化和表外贷款证券化。

  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有助于:

  (1)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压力。

  (2)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可以改善资本状况,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3)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流通的金融产品,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

  (4)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

  2.信用衍生产品:从基础资产上分离或转移信用风险的各种工具和技术,最大特点就是能将信用风险从市场风险中分离出来并提供风险转移机制。

  信用衍生产品的作用:分散集中度风险;提供化解不良贷款的新思路;增加资本流动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摆脱定价困境。

  信用衍生产品除了具有传统金融衍生产品的特点(如杠杆性、未来性、替代性、组合性、反向性、融资性等)外,还呈现出以下不同的特点:

  (1)保密性。

  (2)交易性。

  (3)灵活性。

  (4)债务的不变性。

  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信用衍生产品主要有以下四种。

  (1)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违约互换是将参照资产的信用风险从信用保护买方转移给信用保护卖方的交易。对应参照资产的信用可是单一信用,也可是一篮子信用。

  (2)总收益互换

  总收益互换是指信用保护买方在协议期间将参照资产的总收益转移给信用保护卖方。总收益包括利息、预付费用以及因资产价格的有利变化带来的资本利得。

  无论在信用违约互换中,还是在总收益互换中,风险的承担者都无须增加自己的资产负债表规模,而是作为表外业务加以处理。但与信用违约互换不同,总收益互换双方不仅承担信用风险,还需承担市场风险。

  (3)信用联系票据

  信用联系票据实际上是信用违约互换的证券化形式,即普通的固定收益证券与信用违约互换相结合的信用衍生产品。

  (4)信用价差期权

  信用价差是用以向投资者补偿参照资产违约风险的、高于无风险利率的利差,其计算公式为:

  信用价差=贷款或证券收益率-相应的无风险收益率

  信用价差增加表明贷款信用状况恶化,减少则表明贷款信用状况提高。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信用衍生产品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1)分散商业银行过度集中的信用风险。

  (2)提供化解不良贷款的新思路。

  (3)防止信贷萎缩,增强资本的流动性。

  (4)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5)使银行得以摆脱在贷款定价上的困境。

  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未来全球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可能会呈现如下发展趋势:

  全球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整体规模将显著下降。

  各国监管机构将强化信用衍生产品的审慎性监管。

  指数类信用衍生产品的市场份额将继续上升。

  场内交易将成为未来全球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主流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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