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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银行从业《个人贷款》第一章知识点:个人贷款产品的要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8/30 16:48:47 字体:

第一章 个人贷款概述

  1.3 个人贷款产品的要素

  本节考点:

  理解和掌握个人贷款产品的各个要素,包括贷款对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贷款额度。

  1.3.1 贷款对象

  个人贷款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合格的个人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3.2 贷款利率

  ▲利息水平的高低是通过利率表示的。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货币额或储蓄存款额之间的比率。公式表示为:利率=利息额/本金。

  ▲利率一般可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

  ▲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

  ▲贷款银行根据法定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以及利率政策等,经与借款人共同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的某一笔具体贷款的利率称为合同利率。

  ▲个人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等执行,可根据贷款产品的特性,在一定的区间内浮动。

  1.3.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是指从具体贷款产品发放到约定的最后还款或清偿的期限。不同的个人贷款产品的贷款期限也各不相同。如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30年,而个人经营类贷款中,个别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仅为6个月。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1.3.4 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比累进还款法、等额累进还款法及组合还款法等多种方法。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等额本金还款法

  4.等比累进还款法

  5.等额累进还款法

  6.组合还款法

  1.3.5 担保方式

  ▲个人贷款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三种担保方式。

  ▲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银行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质押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贷款银行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还款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如果有法人授权的,其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1.3.6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是指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以货币计量的贷款数额。除了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外,个人贷款的额度可以根据申请人所购财产价值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额度以及资信等情况确定。

  ▲按照国发[2010]10号文,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风险限额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整体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反映整个机构组合层面风险,针对具体区域、行业、贷款品种及客户等设定的风险总量控制上限,是其在特定领域所愿意承担风险的最大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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