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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银行主要业务
3.3 中间业务
3.3.7担保业务
我国银行的担保业务分为银行保函业务和备用信用证业务。
1.银行保函业务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根据担保银行承担风险的不同及管理的需要,可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两大类,进一步分类见表
类别 | 保函种类 | 简单释义 |
融资类 | 借款保函 | 担保借款人(申请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
授信额度保函 | 担保申请授信额度和在授信额度项下的偿还义务的履行。一般是母公司为海外的子公司申请 | |
有价证券保付保函 | 为企业债券本息的偿还或可转债提供的担保 | |
融资租赁保函 | 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 |
延期付款保函 | 为延期支付的货款及其利息提供的担保 | |
非融资类 | 投标保函 | 多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要求的担保 |
预付款保函 | 申请人一旦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的保证责任 | |
履约保函 | 对保函申请人诚信、善意、及时履行基础交易中约定义务的保证 | |
关税保函 | 为进出口物品缴纳关税提供的担保 | |
即期付款保函 | 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动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 | |
经营租赁保函 | 对经营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
2.备用信用证业务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备用信用证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其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备用信用证与其他信用证相比,其特征是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关系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即只有借款人发生意外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而在一般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一致,不论申请人是否履行其义务,银行都要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付款责任。
备用信用证主要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两类。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旨在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证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是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可靠的收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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