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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和贷前调查
【知识点4】贷款申请受理
1.面谈访问
无论对于商业银行主动营销的客户还是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需求的客户,信贷客户经理都应尽可能通过安排面谈等方式进行前期调查。
前期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是否能够受理该笔贷款业务,是否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后续的贷款洽谈,以及是否需要正式开始贷前调查工作。
面谈结束时的注意事项:
如客户的贷款申请可以考虑(但还不确定是否受理),调查人员应当向客户获取进一步的信息资料,并准备后续调查工作,注意不得超越权限作出有关承诺。
如客户的贷款申请不予考虑,调查人员应留有余地地表明银行立场,向客户耐心解释原因,并建议其他融资渠道,或寻找其他业务合作机会。
2.内部意见反馈
客户经理在与客户面谈以后,应当进行内部意见反馈,使下一阶段工作顺利开展。这一原则适用于每次业务面谈。
①面谈情况汇报
②撰写会谈纪要
3.贷款意向阶段
①如果确立了贷款意向,则表明贷款可以正式受理。
②在该阶段,客户经理应做到:
及时以合理的方式(如通过口头、电话或书面方式)告知客户贷款正式受理,或者根据贷款需求出具正式的贷款意向书;
要求客户提供正式的贷款申请书及更为详尽的材料;(贷款申请资料)
拟订下阶段公司目标计划;
将储备项目纳入贷款项目库。
补充说明:
一、贷款意向书与贷款承诺的异同
1.相同点
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都是贷款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成果,常见于中长期贷款。
但并非每一笔中长期贷款均需做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有的贷款操作过程中既不需要贷款意向书也不需要贷款承诺。
2.不同点
贷款意向书不具备法律效力。而贷款承诺是借贷双方就贷款的主要条件已经达成一致,银行同意在未来特定时间内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的书面承诺(这就表明贷款承诺不是在贷款意向阶段作出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出具贷款意向书通常在项目建议书批准阶段或之前。出具贷款承诺则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阶段。
出具贷款意向书通常没有权限限制。出具贷款承诺应按批准贷款的权限掌握;超权限要上报。
3.注意事项
银企合作协议涉及的贷款安排一般属于贷款意向书性质。如果要求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则对其中的贷款安排应以借款合同来对待。
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须按内部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对外出具。
二、贷款申请资料的准备
在确立贷款意向后,向客户索取贷款申请资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
以下部分是客户通常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对借款申请书的要求
客户需要向银行提供一份正式的借款申请书。业务人员应要求客户在拟定借款申请书时写明:借款人概况、申请借款金额、借款币别、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及其他事项。
业务人员还应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借款人公章。
2.对借款人提供其他资料的要求
①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
②技术监督局合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新年检证明;
③借款人税务登记证;
④借款人的验资;
⑤借款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⑥借款人贷款卡及最新年检证明;
⑦借款人预留印鉴卡及开户证明;
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⑨借款人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或能够计划到位的证明文件;
⑩有关交易合同、协议;
⑨如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提交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和借款授权书正本。
3.根据贷款类型,借款人还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对企业提交的经审计和未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区别对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应以经权威部门审计的财务报表为主,其他财务资料为辅。如为新建项目,对于提供财务报表可不作严格要求,但应及时获取借款人重要的财务数据。
2.应认真借阅借款人或担保人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以确信该笔贷款是否必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3.借款人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业务人员应对借款人提供的复印件与相应的文件正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业务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在实务操作中,业务人员还可根据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借款人增加、补充或修改有关材料,直至完全符合贷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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