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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住房贷款
4.4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4.2贷款流程
4.支付管理
▲支付方式有两种:委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除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有特殊规定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采用委托支付的支付管理方式,即贷款资金必须由贷款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划入售房人账户,不得由借款人提取现金。
▲受托支付的操作要点包括:明确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要求;明确支付审核要求;完善操作流程;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要合规使用放款专户。
5.贷后管理
(1)贷款检查
检查内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是否按委托协议要求的工作时限办理贷款业务、贷款账户的催收情况等。
(2)协助不良贷款催收
逾期90天以内 | 短信、电话和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 |
超过90天 | 给借款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逾期期间的罚息 |
在《提前还款通知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 就抵押物的处置与借款人达成协议 |
逾期180天以上 | 对拒不还款的借款人提起诉讼,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罚金及本金 |
(3)对账工作
①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账:核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划拨基金与银行收到的基金是否一致;核对银行住房回收贷款本息金额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的回收贷款本息是否一致。
②与借款人对账:承办银行以定期(按月、按季、按年)寄发对账单或电子银行查询对账的形式与借款人进行账务核对。
(4)基金清退和利息划回
承办银行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要求和具体规定,按时将回收贷款本金与利息划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和增值收益账户,及时进行资金清算。
(5)贷款手续费的结算
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每月、每季、每年)按比例将委托贷款手续费划归给承办银行。
(6)担保贷后管理
对已发放贷款,具备抵押登记(含预登记)办理条件后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及时修改维护抵押登记信息及完成抵押物账务的处理和他项权证的移交入库;结清贷款的,对注销的抵押登记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和处理相关账务。
(7)贷款数据的报送
承办银行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要求和具体规定,按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公积金贷款数据、报表及其他资料,并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8)委托协议终止
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承办银行的委托贷款协议终止时,承办银行应清算住房委托贷款手续费,办理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款账户的销户交易,最后移交和报送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记账回单及相关业务资料。
(9)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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