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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审计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从7月起,首次执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这是该厅认真执行《福建省审计厅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和《加强审计纪律八项规定》(以下简称《办法》和《规定》)的重要举措。
《办法》规定,审计人员实施项目审计、审计调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审计复议、专案审计、跟踪审计、对审计项目现场实时进行的质量检查和廉政监督等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加班误餐费和公杂费等全部由审计厅承担。
《规定》要求,实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和接受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及商业性的娱乐活动和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设备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和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等。
《办法》还要求,审计组执行外勤经费自理情况实行“两公示”制度,即审计组进点时,要张榜公示《规定》;审计结束离开被审计单位时,要张贴《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和外勤经费自理情况》,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做到阳光审计。
同时,发现违反《规定》的,将予以追究。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和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将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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