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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法律的渊源)
法律渊源 | 制定机关 |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会)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民族自治地方的的人大 |
特别行政区法律 | |
国际条约或协定 | 国家之间 |
(二)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规定国家的各种根本制度、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和职责等。
2.行政法:它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非平等主体
3.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平等主体
4.经济法:它是调整经济领域中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其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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