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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六、法律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不包括法院判决)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 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应是合法行为。
(二)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效要件包括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注意:成立和生效是两回事)
1.行为人具有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 意思表示要真实(必须自愿,必须真实(意愿和外在一致))
3.标的合法
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始期与终期;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四)无效民事行为
1.定义: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
3.情形:
(1)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定义: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2.情形: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 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
3.效力:有选择权:维持;变更;撤销
(六)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七)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定义: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
经同意权人 拒绝后,其效力确定自始无效。同意权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3.类型: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欠缺、代理权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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