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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三章 行政法
知识点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l.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经过地、危害结果发生地等。
2.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除外原则——进出境的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海关查处。
4.指定管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不得以罚代刑,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拘留一日抵刑期1日,罚款1元抵罚金1元)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2年内(从发生计算,连续的以终了计算)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轻微违法
(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14-18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受胁迫,立功,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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