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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五章 税法
知识点十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
包括: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l2%以内的部分;
3.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法律规定不得计算在内的除外;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法律规定不得计算在内的除外;
5.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并按照规定摊销的,准许扣除;
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 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非公益性的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同会计)
3.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②自创商誉;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④其他
4.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四)亏损的结转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交20%的情形)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述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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