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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七章 票据法和证券法
知识点九、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证券机构从业人员 | 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 |
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 “股票发行” | 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上市公司” |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 |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二)证券上市
1.股票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 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④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⑤公司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暂停或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暂停上市 | 终止上市 |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l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 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4.暂停或终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
暂停上市 | 终止上市 |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6.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
(三)持续信息公开
半年报2个月,年度报告4个月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关注: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内幕信息关注: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禁止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的行为
4.禁止证券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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