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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实务》复习:外部调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07 09:47:21 字体:

第六章 审计取证方法

  知识点九、外部调查

  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方式的不同,外部调查可分为现场调查和函证。

  现场调查:是审计人员直接到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注册地或工作地进行实地调查;

  函证:是审计人员为证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载事项而向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函询证。函证分为积极式和消极式。

  积极函证要求收函单位对函询事项无论与事实相符与否,都应给予复函。收到复函后,应同被审计单位账面记录核对,如有不符可再次发函询证。

  积极函证方法在手续上比较麻烦,但是能取得书面证据,提高审计证据的可信性。数额较大、有疑点的往来款项宜采取积极函证方法。

  如果函证未得到回复,审计人员应采取其他替代方法予以查证。

  消极函证只是在收函单位发现函询事项与事实不符时,才予以复函。发函方经过一段时间未收到复函,则可认为所询证事项与事实相符。消极函证所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如积极函证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可靠。

  外部调查的范围:审计人员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进行外部调查。了解余额、抵押、质押及担保情况。对于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注销的账户进行调查,防止被审计单位隐瞒银行存款或借款。其他科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外部调查。

  外部调查的作用:由于外部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是由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的第三者提供的,因此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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