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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二章 审计法
知识点四、审计机关的职责
1.业务范围:对本级和下级的财政收支。
2.最终成果: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国务院总理提出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受双重领导,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报告。
3-11 对中央银行、国有事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企业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的项目、受政府管理的基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其他及特定事项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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