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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二章 审计法
知识点六、审计管辖
(一)确定审计管辖权的原则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原则: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定管辖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
某一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哪级政府,某一单位的财务关系隶属于哪级部门,则该部门、单位就是该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中央各部门是审计署的管辖范围,省级各部门是省级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在地方的中央部门的下属单位,仍属于审计署的管辖范围。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
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与政府及部门不存在财政、财务上的隶属关系,但其国有资产接受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属中央部门监督,属审计署管辖;属地方部门监督,属地方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
3.指定管辖原则
两个以上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的原则。
(二)审计管辖权的转移
1.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2.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形:
(1)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事项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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