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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二章 审计法
知识点一、审计法的概念、渊源和审计法律关系
(一)审计概述
1.定义:指独立的审计机构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对被审计人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或允当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法定机关或委托人报告的活动。
2.实质:由专业性的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3.分类:根据审计的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二)审计法的概念
1.审计法的渊源:宪法;法律(如审计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审计法规。
2.重要时点:
(1)新中国第一部:1994年8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审计法律。此法2006年修订。
(2)1997年10月,国务院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定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审计法律关系
审计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审计机关与各级政府及本级各部门之间的审计关系,审计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之间的审计关系。
审计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1.主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第三方,第三方是指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客体: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具体反映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中。
3.内容:指主体在审计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审计法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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