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激励全省事务所做强、做大,提高事务所社会公信力,科学引导事务所的合理竞争,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事务所按综合评价得分划分三个等级:
(一)A级:综合评价得分前20名的事务所;
(二)B级:综合评价得分21--50名的事务所;
(三)C级:未列入A、B级的事务所。
第四条 截止上年12月31日,经批准设立满一年的事务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上年度上报年检及综合评价资料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四)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事务所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省财政厅、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与总所合并上报。
第六条 每年的4月30日前,省注协将负责对事务所上报的资料以及协会各部门掌握的事务所情况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A、B级事务所的综合评价结果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省注协将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综合评价结果,并向A、B级事务所颁发年度等级证书。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注协将有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将视情节严重重新定级并公布。
公示后如发现情况失实,将取消当年度获得的综合评价等级,并在省注协网站上通报批评。
第七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继续教育情况、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事务所内部治理、事务所党建工作、行业贡献、领军人才数、处罚和惩戒、业务收费情况等十一项指标。
(一)总收入。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事务所在省注协公布的综合评价年度任职资格检查文件中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人数。
(三)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指上述第(一)项与第(二)项的比值。
(四)继续教育情况。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
(五)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指截止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人均拥有电脑数量,网络建设情况,网站建设情况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六)事务所内部治理。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章程、协议遵守情况,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为执业注册会计师购买社会保险情况。
(七)事务所党建工作。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党支部的建立情况,党员发展情况以及参政议政情况。
(八)行业贡献。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公益、文体活动情况,上报网站信息情况以及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情况。
(九)领军人才数。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通过中注协选拔的行业领军人才的数量。
(十)处罚和惩戒情况。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因执业质量、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十一)业务收费情况。指事务所承接项目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情况等。
第八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收入增长率、注册会计师人均收入、继续教育情况、信息化建设以及内部治理情况按照以下权重计算得分。
(一)总收入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评价年度全省事务所收入平均值×2)]×100×5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评价年度全省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2)] ×100×15%
(三)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评价年度全省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2)]×100×10%
(四)继续教育情况得分=(某事务所参加协会当年培训计划所列培训班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15%
(五)信息化建设得分=(人均拥有电脑数量得分+网络建设得分+网站建设得分+信息系统建设得分)×5%
(六)内部治理得分=(章程、协议遵守得分+质量控制得分+购买社会保险得分)×5%
第九条 以下项目为加分项:
(一)事务所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公益、文体活动,每次加0.5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2分。
(二)事务所为协会网站提供反映事务所情况或活动信息,在协会网站发布的,每条0.2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1分。
(三)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建立独立支部或联合支部的事务所,分别加2分、1分,新发展党员的事务所,每人加0.5分,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事务所,每人加1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5分。
(四)事务所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每次加1分;注册会计师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每人/次加0.5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2分。
(五)事务所通过中注协认可的行业领军人才数,每人加0.5分。
第十条 以下为减分项
处罚和惩戒、业务收费情况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公开谴责的,在原评价等级基础上直接下降一个等级,直至C级为止;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训诫的,每次减3分。
(二)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次减3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人次减1分。
(三)事务所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受到物价部门查处的,每次减2分。
第十一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得分+继续教育情况得分+信息化建设得分+内部治理得分+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加分分值=∑(事务所加分事项×相应分值)
减分分值=∑(事务所减分事项×相应分值)
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和内部治理得分采用事务所自评为主,省注协检查评定为辅的方式。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外,事务所审计收入、从业人员数、股东(合伙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考试通过注册会计师人数等指标也在综合评价结果中对社会公布,但不作为计分指标,仅供社会各界参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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