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局长:依法搞好会计工作 杜绝不良行为发生
针对近年来横县会计核算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成因,财务工作违法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受到的处罚,以及下步如何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加强财务管理,从四个方面进行剖析,切实依法搞好会计工作,杜绝不良行为发生。
一、近年来横县会计核算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成因
(一)近年来横县会计核算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横县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严格按照《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全县财经秩序总体较好,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如下八个方面:
一是私设会计帐簿,搞帐外帐,私设“小金库”。主要是部分单位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存在所属的部门、科室私设会计帐簿单独登记核算,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以及将单位闲置的房产出租收入或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收入存于帐外,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如在政法系统部分单位有存在;又如:①某系统乡镇的11个单位将书店返还的折扣、各种手续费、承包金等收入不纳入单位法定的账目管理,而另设账由专人管理,设立“小金库”,总金额达178.9万元之多。②2003年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县农业局私分国有资产案,就是由原县农业局财务将应拨给乡镇农业部门使用的财政资金先下拨后调回的办法,将部分资金最终转到县农业局的“小金库”,用于发放福利、奖金和搞小集体的种植等活动。③去年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县计划生育局私分国有资产案,该局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计划生育证》的发证收入截留,及将应纳入局法定账目管理的医药费、劳动部门给予的劳务提成等资金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用于发放职工奖金、送礼及少部分私分,金额达500多万元。
二是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且经费核销把关不严。主要是部分单位对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控制把关不严,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甚至白条允许报帐核销,审批不严。如某乡镇的某单位2002年1-4月就报销了招待费10万元。以及存在某单位 9月份报31天的旅差的现象。且有些单位无经手人或没有验收、没有领导签字就核销。
三是存在截留、挪用财政收入现象。主要是部分执法执收单位没有将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存在截留、挪用财政收入现象。经检查,①某局2001年某项应缴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欠缴财政66.2万元;② 2003年13个乡镇计生办社会抚养费欠缴县级财政220万元;2005年1-5月有15个乡镇计生办社会抚养费欠缴县级财政99.35万元,且存在坐支、挪用现象。
四是预算外资金不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我县自1996年7月1日起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以来,至今仍有部分单位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存财政专户。我局每年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欠缴财政专户储存的问题比较严重,如:①2002年某一县管中学收费欠缴专户储存达57万元,②今年5月份我局进行的乡镇中小学校教育收费专储情况专项检查发现,被检查的8个乡镇中小学校2004年春期到2005 年春期共欠缴财政专户储存的杂费达488万元之多。③县林业局2004年实际征收的“两金一费”等收入共337.37万元,但缴入财政专户的仅是 286.92万元,尚有50.45万元的预算外资金游离在预算管理之外。
五是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部分单位存在将财政专项资金挪作他用,不专款专用的现象。如: ①县水电局2001年在小型农水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中列支局干部职工抗洪抢险奖励款1.65万元、列支购置办公桌、椅等经费0.44万元;②县林业局 2004年在国家公益生态林专项资金中列支了应由事业经费开支的费用19.68万元等。
六是开支的项目不符合规定,且随意性大。主要是部分单位存在无文件依据发放福利补贴和违反规定公费旅游、超标准或超范围报销领导干部电话费、超标准发放年终奖金等现象。从检查情况看,目前各单位发放福利补助补贴的项目繁多,有住房补贴、水电补贴、煤气补贴、防尘补贴、节假日补贴、劳务补助、劳动补助等等。①如某单位2000-2001年发放住房补贴、水电补贴达53.78万元;②又如县林业局2004 年在事业支出中列支考察旅游费、各种风险抵押金等3.46万元。③某单位2001年用公费组织职工外出旅游费用达6.77万元;④再如部分单位违反规定超标准或超范围报销领导干部电话费,⑤以及一些单位自以为预算外资金比较充裕,则乱发滥发奖金。如某单位2002年超标准发放年终奖金10万元;⑥又如某乡镇2002年从镇财力超预算拨款范围拨10万元给镇政府开办的商场,
七是财务结算核销不及时。主要是对现金的结算核销不及时,帐面现金挂帐金额大,时间长。如某乡镇一单位2003年“现金”账挂数达130多万元,经检查了解,是因为历届政府领导因多种原因未审批报账所致。
八是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1、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不纳入帐户登记管理;2、调拨、捐赠的资产长期置于帐外,无人监管;3、竣工并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办理入帐手续;4、不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等。
(二)造成会计工作违法违规的成因
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虽然有些是客观原因,如财政困难、资金无法保证正常业务的开支等,但我们认为,更多的是主观原因,主要是:
一是一些单位领导被赋予“当家”的职责,缺少“理财”意识。“当家”不会“理财”,一些单位领导有“理财”意识,但缺少“依法”的观念,对各项经费开支把关不严,且审批手续混乱,没有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疏于管理。
二是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制度形同虚设,导致违法违规。主要是:首先,部分单位尚未建立、健全内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监督机制,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未完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属的部门、科室单独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或搞帐外帐,私设 “小金库”等;其次是部分单位有章不循,制度形同虚设,或不严格执行制度,经费开支随意性大,项目繁多,且不符合规定。加上帐户管理混乱,存在一行多户,多行多户现象,导致违法违规行为有可乘之机。
三是执收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执法规定。部分执收单位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没有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将预算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是出于考虑本部门的利益,截留、挪用或者隐瞒预算收入或预算外收入。
四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基础薄弱。会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但由于部分单位对财务工作不够重视,任用的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无证上岗的现象普遍存在,且缺乏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会计基础较薄弱,从而导致会计工作质量低下。如从我局 2004年对教育系统66个单位检查情况看,会计从业人员126人中,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仅54人,无证上岗人员达72人。而且学校的财务人员大部分是退下教学岗位的老教师或是任课教师兼职担任的,会计基础普遍薄弱。以上四方面,是导致财务工作不规范、违法乱纪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部门、单位在会计工作中应注意些什么?如何搞好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会计信息?如何确保不违法违规?《会计法》1985年颁布实施,1993年修改过,1998年5月修订《会计法》经过国务院两次讨论,人大常务委员会三次审议,于1999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通过,2000年7月1日施行。《会计法》共7章54条,主要内容表现:1、突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确立了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职能作用。2、突了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3、进一步完善了会计记帐规则;4、强化了会计监督制度;5、实行会计从业资格制度;6、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7、增强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
根据《会计法》的要求,我认为单位负责人手会计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提高会计基础水平。在工作中做到:
一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坚持一支笔审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二是根据实际发生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发生的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基金的增减;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需要办理的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是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首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其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证人、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核销。第三,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四,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必须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四是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同时,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是财会人员适应新形势,做到“四好”。①要学习好。财会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技能。持证上岗的要求、技术职称的统考,都为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供机制上的保证。财会人员不仅要能记帐,还要能算帐。更重要的是能通过预测、控制、分析,发挥职业优势和特长,研究和分析部门(单位)经济活动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协助领导决策,参与部门管理。要主动求知、求学、勤学苦练、精益求精,不断学习、研究、充实、提高,用科学的财务理论、先进的业务技术武装自己,掌握硬本领,努力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②要执行好。执行好《预算法》、《会计法》、执行好年度预算、执行好规章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主要任务。要编好预算,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制部门预算,做到不重、不漏、不虚报,要提供详细的资料,合理的依据。要算好帐目。要遵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帐”的基本职业道德,按照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要管好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规定的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③要分析好。财务分析不仅是部门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也是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增收节支,保证预算顺利执行的重要手段。要对单位收支情况心中有数,熟悉情况,主动当好领导参谋。在节约资金上多想办法、多出主意,制订节支措施。及时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尽最大能力发挥资金更大效益。④要报告好。在做好日常核算的基础上,准确编制好报表,综合分析,将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引起领导重视,使领导掌握情况,了解原因,采纳建议。对于政策规定在具体招待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便于财政部门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办法。
六是部门(单位)领导要学要懂《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遵守规章制度,对财务负责任,不要随心所欲,乱开口子,改变预算、改变资金用途。肯听财会人员的合法建议,支持执行部门预算,按制度办事,把本部门(单位)的资产管好、理好、用好。
三、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受到的处罚
(一)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有五方面的责任:(1)《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②私设会计帐簿的;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应受到的处罚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04年11月5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5年2月 1日起施行,是国家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主要体现: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有法可依。二是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对财政行政执法手段,为严格热源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三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财政经济秩序。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主要有12条: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违反国家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违反国家规定提供担保的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7、擅自开设、使用账户的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企业和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1、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四、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切实提高财务工作管理水平
为切实解决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整顿和规范财经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下步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相应出台我县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和措施。主要切实做好如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一是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坚持财务人员持证上岗,今年下半年对行政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无证上岗行为进行限期整改;二是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从现在起到明年年底的一年半时间,在全县范围进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验收活动。促使我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力
在总结去年和今年试行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支出标准和预算定额,增强预算透明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评估机制,促进部门预算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计划2006年在县本级全面推行部门预算。
(三)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政府采购部门预算
首先,职能由具体操作采购业务为主向监督管理为主转变,并将采购业务逐步交由中介机构办理,实行采管分离。其次,通过引进竞争机制,扩大采购范围,完善内部牵制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等措施,强化采购行业监管。第三,配合县本级部门预算的推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推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
(四)完善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内容的预算执行模式
1、县本级在总结好工资统发和政府采购资金以及部分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经验的基础上,依托明年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的契机,成立“横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的资金账户集中起来,设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以提高预算支出的透明度,从根本上杜绝各单位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情况的发生,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2、乡镇级在总结好横州、云表两个乡镇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经验基础上,计划在今年10月1日(最迟在明年元月1日)将这种改革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新模式在全县所有乡镇全面实行。
(五)深化预算外资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改革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加强县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力度,将预算内、外资金捆绑使用,统一安排,提高单位预算外资金的调控比例,以缓解财政资金调度的压力。
(六)加快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县国泰公司已成立,主要目标是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以及进一步规范财政分配秩序,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保值增值,防止流失。
(七)加强财政监督力度,依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管理好全县财务和财政收支工作,建立起财政资金效益问踪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采取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人员的安全。
一、近年来横县会计核算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成因
(一)近年来横县会计核算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横县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严格按照《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全县财经秩序总体较好,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如下八个方面:
一是私设会计帐簿,搞帐外帐,私设“小金库”。主要是部分单位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存在所属的部门、科室私设会计帐簿单独登记核算,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以及将单位闲置的房产出租收入或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收入存于帐外,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如在政法系统部分单位有存在;又如:①某系统乡镇的11个单位将书店返还的折扣、各种手续费、承包金等收入不纳入单位法定的账目管理,而另设账由专人管理,设立“小金库”,总金额达178.9万元之多。②2003年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县农业局私分国有资产案,就是由原县农业局财务将应拨给乡镇农业部门使用的财政资金先下拨后调回的办法,将部分资金最终转到县农业局的“小金库”,用于发放福利、奖金和搞小集体的种植等活动。③去年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县计划生育局私分国有资产案,该局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计划生育证》的发证收入截留,及将应纳入局法定账目管理的医药费、劳动部门给予的劳务提成等资金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用于发放职工奖金、送礼及少部分私分,金额达500多万元。
二是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且经费核销把关不严。主要是部分单位对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控制把关不严,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甚至白条允许报帐核销,审批不严。如某乡镇的某单位2002年1-4月就报销了招待费10万元。以及存在某单位 9月份报31天的旅差的现象。且有些单位无经手人或没有验收、没有领导签字就核销。
三是存在截留、挪用财政收入现象。主要是部分执法执收单位没有将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存在截留、挪用财政收入现象。经检查,①某局2001年某项应缴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欠缴财政66.2万元;② 2003年13个乡镇计生办社会抚养费欠缴县级财政220万元;2005年1-5月有15个乡镇计生办社会抚养费欠缴县级财政99.35万元,且存在坐支、挪用现象。
四是预算外资金不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我县自1996年7月1日起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以来,至今仍有部分单位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存财政专户。我局每年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欠缴财政专户储存的问题比较严重,如:①2002年某一县管中学收费欠缴专户储存达57万元,②今年5月份我局进行的乡镇中小学校教育收费专储情况专项检查发现,被检查的8个乡镇中小学校2004年春期到2005 年春期共欠缴财政专户储存的杂费达488万元之多。③县林业局2004年实际征收的“两金一费”等收入共337.37万元,但缴入财政专户的仅是 286.92万元,尚有50.45万元的预算外资金游离在预算管理之外。
五是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部分单位存在将财政专项资金挪作他用,不专款专用的现象。如: ①县水电局2001年在小型农水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中列支局干部职工抗洪抢险奖励款1.65万元、列支购置办公桌、椅等经费0.44万元;②县林业局 2004年在国家公益生态林专项资金中列支了应由事业经费开支的费用19.68万元等。
六是开支的项目不符合规定,且随意性大。主要是部分单位存在无文件依据发放福利补贴和违反规定公费旅游、超标准或超范围报销领导干部电话费、超标准发放年终奖金等现象。从检查情况看,目前各单位发放福利补助补贴的项目繁多,有住房补贴、水电补贴、煤气补贴、防尘补贴、节假日补贴、劳务补助、劳动补助等等。①如某单位2000-2001年发放住房补贴、水电补贴达53.78万元;②又如县林业局2004 年在事业支出中列支考察旅游费、各种风险抵押金等3.46万元。③某单位2001年用公费组织职工外出旅游费用达6.77万元;④再如部分单位违反规定超标准或超范围报销领导干部电话费,⑤以及一些单位自以为预算外资金比较充裕,则乱发滥发奖金。如某单位2002年超标准发放年终奖金10万元;⑥又如某乡镇2002年从镇财力超预算拨款范围拨10万元给镇政府开办的商场,
七是财务结算核销不及时。主要是对现金的结算核销不及时,帐面现金挂帐金额大,时间长。如某乡镇一单位2003年“现金”账挂数达130多万元,经检查了解,是因为历届政府领导因多种原因未审批报账所致。
八是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1、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不纳入帐户登记管理;2、调拨、捐赠的资产长期置于帐外,无人监管;3、竣工并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办理入帐手续;4、不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等。
(二)造成会计工作违法违规的成因
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虽然有些是客观原因,如财政困难、资金无法保证正常业务的开支等,但我们认为,更多的是主观原因,主要是:
一是一些单位领导被赋予“当家”的职责,缺少“理财”意识。“当家”不会“理财”,一些单位领导有“理财”意识,但缺少“依法”的观念,对各项经费开支把关不严,且审批手续混乱,没有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疏于管理。
二是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制度形同虚设,导致违法违规。主要是:首先,部分单位尚未建立、健全内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监督机制,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未完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属的部门、科室单独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或搞帐外帐,私设 “小金库”等;其次是部分单位有章不循,制度形同虚设,或不严格执行制度,经费开支随意性大,项目繁多,且不符合规定。加上帐户管理混乱,存在一行多户,多行多户现象,导致违法违规行为有可乘之机。
三是执收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执法规定。部分执收单位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没有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将预算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是出于考虑本部门的利益,截留、挪用或者隐瞒预算收入或预算外收入。
四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基础薄弱。会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但由于部分单位对财务工作不够重视,任用的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无证上岗的现象普遍存在,且缺乏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会计基础较薄弱,从而导致会计工作质量低下。如从我局 2004年对教育系统66个单位检查情况看,会计从业人员126人中,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仅54人,无证上岗人员达72人。而且学校的财务人员大部分是退下教学岗位的老教师或是任课教师兼职担任的,会计基础普遍薄弱。以上四方面,是导致财务工作不规范、违法乱纪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部门、单位在会计工作中应注意些什么?如何搞好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会计信息?如何确保不违法违规?《会计法》1985年颁布实施,1993年修改过,1998年5月修订《会计法》经过国务院两次讨论,人大常务委员会三次审议,于1999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通过,2000年7月1日施行。《会计法》共7章54条,主要内容表现:1、突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确立了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职能作用。2、突了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3、进一步完善了会计记帐规则;4、强化了会计监督制度;5、实行会计从业资格制度;6、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7、增强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
根据《会计法》的要求,我认为单位负责人手会计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提高会计基础水平。在工作中做到:
一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坚持一支笔审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二是根据实际发生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发生的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基金的增减;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需要办理的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是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首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其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证人、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核销。第三,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四,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必须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四是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同时,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是财会人员适应新形势,做到“四好”。①要学习好。财会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技能。持证上岗的要求、技术职称的统考,都为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供机制上的保证。财会人员不仅要能记帐,还要能算帐。更重要的是能通过预测、控制、分析,发挥职业优势和特长,研究和分析部门(单位)经济活动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协助领导决策,参与部门管理。要主动求知、求学、勤学苦练、精益求精,不断学习、研究、充实、提高,用科学的财务理论、先进的业务技术武装自己,掌握硬本领,努力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②要执行好。执行好《预算法》、《会计法》、执行好年度预算、执行好规章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主要任务。要编好预算,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制部门预算,做到不重、不漏、不虚报,要提供详细的资料,合理的依据。要算好帐目。要遵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帐”的基本职业道德,按照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要管好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规定的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③要分析好。财务分析不仅是部门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也是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增收节支,保证预算顺利执行的重要手段。要对单位收支情况心中有数,熟悉情况,主动当好领导参谋。在节约资金上多想办法、多出主意,制订节支措施。及时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尽最大能力发挥资金更大效益。④要报告好。在做好日常核算的基础上,准确编制好报表,综合分析,将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引起领导重视,使领导掌握情况,了解原因,采纳建议。对于政策规定在具体招待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便于财政部门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办法。
六是部门(单位)领导要学要懂《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遵守规章制度,对财务负责任,不要随心所欲,乱开口子,改变预算、改变资金用途。肯听财会人员的合法建议,支持执行部门预算,按制度办事,把本部门(单位)的资产管好、理好、用好。
三、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受到的处罚
(一)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有五方面的责任:(1)《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②私设会计帐簿的;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应受到的处罚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04年11月5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5年2月 1日起施行,是国家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主要体现: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有法可依。二是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对财政行政执法手段,为严格热源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三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财政经济秩序。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主要有12条: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违反国家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违反国家规定提供担保的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7、擅自开设、使用账户的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企业和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1、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应作如何处罚处分?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四、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切实提高财务工作管理水平
为切实解决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整顿和规范财经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下步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相应出台我县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和措施。主要切实做好如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一是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坚持财务人员持证上岗,今年下半年对行政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无证上岗行为进行限期整改;二是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从现在起到明年年底的一年半时间,在全县范围进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验收活动。促使我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力
在总结去年和今年试行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支出标准和预算定额,增强预算透明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评估机制,促进部门预算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计划2006年在县本级全面推行部门预算。
(三)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政府采购部门预算
首先,职能由具体操作采购业务为主向监督管理为主转变,并将采购业务逐步交由中介机构办理,实行采管分离。其次,通过引进竞争机制,扩大采购范围,完善内部牵制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等措施,强化采购行业监管。第三,配合县本级部门预算的推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推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
(四)完善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内容的预算执行模式
1、县本级在总结好工资统发和政府采购资金以及部分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经验的基础上,依托明年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的契机,成立“横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的资金账户集中起来,设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以提高预算支出的透明度,从根本上杜绝各单位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情况的发生,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2、乡镇级在总结好横州、云表两个乡镇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经验基础上,计划在今年10月1日(最迟在明年元月1日)将这种改革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新模式在全县所有乡镇全面实行。
(五)深化预算外资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改革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加强县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力度,将预算内、外资金捆绑使用,统一安排,提高单位预算外资金的调控比例,以缓解财政资金调度的压力。
(六)加快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县国泰公司已成立,主要目标是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以及进一步规范财政分配秩序,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保值增值,防止流失。
(七)加强财政监督力度,依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管理好全县财务和财政收支工作,建立起财政资金效益问踪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采取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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