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审计报告,请先反思再辩解
自从6月23日李金华审计长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审计报告以来,长达11000字的审计“清单”,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也引起强烈反响。在社会公众热情欢呼这一“审计炸弹”,强烈呼吁开展“问责风暴”的同时,审计“清单”中列举的问题部门和单位也感到了强大“压力”,纷纷站出来辩解,试图为自己洗脱“罪名”。
近日,媒体先后报道了云南大姚地震灾区有关部门否认挪用救灾款物的情况,以及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管理局声称审计署在“表功”指责。7月2日《新京报》报道了审计风暴横扫国家电力公司的情况,其中,国家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指责,“在全体员工紧张工作应对电力短缺的多事之秋,国家审计署披露此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电公司员工的士气。”同时这位负责人还含蓄地指责了审计署不该向媒体透露此事。当日的《中国青年报》还报道了锦州交行和法院方面的公开辩解,称“批量核销”是“具体工作程序上出的问题,不能说是‘联手作假’”。
固然,面对同一份审计报告,审计者和被审计者的说法不一,是非常正常的,被审计者进行公开辩解也在情理之中。但问题是,公开辩解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其说法既要合法也要合理,而决不能恶意歪曲事实,企图误导公众,逃避责任。
首先,国家电力公司这位“相关负责人”存在明显的归因错误的问题。李金华审计长的审计报告发表后,亿万公众除了欢呼之外,还有殷切的期待,那就是期待“审计风暴”之后的“问责风暴”。从这个意义上讲,审计报告只能鼓舞人民的士气,使全国人民从中看到国家的反腐决心,从而更加树立起人民对反腐的信心。我想,国家电力公司的员工也不例外,绝大多数员工对审计报告也应该持欢迎和欣慰态度的,他们也会感到人心大快的,是决不会因此而影响士气的。如果说审计报告影响了国电公司员工的士气的话,那么这种影响可能源于对原国电公司领导的集体失望和愤恨,而不会源自审计署的揭“盖子”。审计报告中暴露的原国电公司领导的诸多问题,也许是很多国电员工所意想不到的,他们为行业的“最高领导”的所做所为而感到痛心,他们想看到事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也想看到新的希望。如果说这是“影响”的话,那样的“影响”正是我们所希望的,也是现代民主所要求的。
锦州交行和相关法院的辩解更是不可思议,所谓“程序问题不影响判决真实性”的说法,不是故意狡辩,就是对法律的无知。大凡有一点法律知识的人都会感到这些理由是不堪一击的。现代法治理论认为,程序是公正的基石。程序不仅可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而且程序本身也有自身的公正正义价值。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实体正义是无法实现的。事实上,诉讼是一个由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求证事实、解决纠纷的过程。一个“没有”被告的诉讼怎能成为一个诉讼?怎能运作一个诉讼程序?怎能实现司法公正?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竟然被锦州交行方面认为是“没有问题的”,简直不是一般的荒唐。
很明显,审计报告发表后,出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那就是审计“清单”中所涉单位都在试图以某种方式向审计结论发起挑战,试图否定审计结论。事实证明多数站出来的单位都是不顾事实,甚至故意歪曲事实,使用诡辩狡辩之术,误导公众,企图逃避问责。这种行径既反映了一些单位的诚信意识缺失,也暴露了一些单位根本没有改正错误的诚意和决心。这种心态和思维也许比犯错误更可怕,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近日,媒体先后报道了云南大姚地震灾区有关部门否认挪用救灾款物的情况,以及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管理局声称审计署在“表功”指责。7月2日《新京报》报道了审计风暴横扫国家电力公司的情况,其中,国家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指责,“在全体员工紧张工作应对电力短缺的多事之秋,国家审计署披露此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电公司员工的士气。”同时这位负责人还含蓄地指责了审计署不该向媒体透露此事。当日的《中国青年报》还报道了锦州交行和法院方面的公开辩解,称“批量核销”是“具体工作程序上出的问题,不能说是‘联手作假’”。
固然,面对同一份审计报告,审计者和被审计者的说法不一,是非常正常的,被审计者进行公开辩解也在情理之中。但问题是,公开辩解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其说法既要合法也要合理,而决不能恶意歪曲事实,企图误导公众,逃避责任。
首先,国家电力公司这位“相关负责人”存在明显的归因错误的问题。李金华审计长的审计报告发表后,亿万公众除了欢呼之外,还有殷切的期待,那就是期待“审计风暴”之后的“问责风暴”。从这个意义上讲,审计报告只能鼓舞人民的士气,使全国人民从中看到国家的反腐决心,从而更加树立起人民对反腐的信心。我想,国家电力公司的员工也不例外,绝大多数员工对审计报告也应该持欢迎和欣慰态度的,他们也会感到人心大快的,是决不会因此而影响士气的。如果说审计报告影响了国电公司员工的士气的话,那么这种影响可能源于对原国电公司领导的集体失望和愤恨,而不会源自审计署的揭“盖子”。审计报告中暴露的原国电公司领导的诸多问题,也许是很多国电员工所意想不到的,他们为行业的“最高领导”的所做所为而感到痛心,他们想看到事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也想看到新的希望。如果说这是“影响”的话,那样的“影响”正是我们所希望的,也是现代民主所要求的。
锦州交行和相关法院的辩解更是不可思议,所谓“程序问题不影响判决真实性”的说法,不是故意狡辩,就是对法律的无知。大凡有一点法律知识的人都会感到这些理由是不堪一击的。现代法治理论认为,程序是公正的基石。程序不仅可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而且程序本身也有自身的公正正义价值。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实体正义是无法实现的。事实上,诉讼是一个由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求证事实、解决纠纷的过程。一个“没有”被告的诉讼怎能成为一个诉讼?怎能运作一个诉讼程序?怎能实现司法公正?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竟然被锦州交行方面认为是“没有问题的”,简直不是一般的荒唐。
很明显,审计报告发表后,出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那就是审计“清单”中所涉单位都在试图以某种方式向审计结论发起挑战,试图否定审计结论。事实证明多数站出来的单位都是不顾事实,甚至故意歪曲事实,使用诡辩狡辩之术,误导公众,企图逃避问责。这种行径既反映了一些单位的诚信意识缺失,也暴露了一些单位根本没有改正错误的诚意和决心。这种心态和思维也许比犯错误更可怕,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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