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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手检讨银广夏等四大旧案

2005-03-21 07:40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李德林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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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周刊》获悉,两会前夕,国务院召集证监会、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四部委商讨用重典治市,将通过加强证券市场监管,进行诚信建设。其间重新检讨银广夏虚假陈述案、通海高科股票发行欺诈案、麦科特股票发行欺诈案、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等四大旧案,对审理和判决这四大案的过程深入总结和反思,讨探现有行政和执法体制协同运作中亟待完善的问题,不排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从而重审四大案的可能。
  
  与此同时,证监会将协同司法机关,加大对违规券商的处罚,闽发证券与大鹏证券被列为重点查处对象。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银广夏、通海高科、麦科特、中科创业是中国证券市场上轰动一时的大案,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然而,这些案子最后的判决结果却难有威慑作用。其涉案人员量刑最重的中科创业的丁福根,也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对于上述案件的判决,不仅为投资者诟病,两会委员、代表的提案、建议也颇多微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认为,上市公司频频出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违规成本太低。成思危指出,一些重大案件的犯罪分子都判几年就了事,更不用说发布虚假信息、内部交易这样的事情,判刑的已经很少,判得又太轻,起不到威慑作用。
  
  对此,监管层也不是没有考虑。《证券市场周刊》了解到,春节刚过,在国务院有关领导的主持下,证监会、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四部委的相关负责人就证券市场的监管和诚信建设进行了讨论与协商。
  
  在会议上,证监会就两会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汇报,其中包括对以前的证券大案的处理意见,特别提到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中科创业一案,重要涉案人员吕梁、朱焕良至今仍然逍遥法外,操盘手朱水祥被法院认定情节严重,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由于已先期羁押,被判二年有期徒刑的朱水祥在宣判两个多月后就恢复自由身,而该案其他涉案人员也大多在宣判前就获释了。除了重点提出中科创案外,会上还对通海高科案、麦科特案以及银广夏案进行了讨论,认为这些案件根据目前的判决情况看,都判得太轻,不足以威慑违法乱纪者,对于这四大案件的主谋以及涉案人员,该抓的一定要抓,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
  
  基于此,证监会将向有关方面上报有关这四大旧案的说明报告,由更高层面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四大案件。
  
  会议还特别强调了券商问题的处理,尤其是一些券商被托管后,相关的负责人却没有承担责任,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证监会将协助司法机关,加大对券商违法乱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明确将对闽发证券、大鹏证券两家已经托管的券商进行重点查处,对涉案人员重处以儆效尤。
  
  重审的可能结果
  
  中科创业第一被告丁福根的主辩律师柴冠宏对四部委的动议并不惊讶:“法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二审法院院长向审判委员会提交重审意见,这种情况下重审四大案件是可行的。”柴冠宏认为,重审可能主要针对在逃人员的加紧追捕、对以前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的准确程度提出异议,以及还没有了结的民事赔偿。
  
  银广夏、麦科特、通海高科案件的主辩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对四部委的重审也觉得很正常:“如果监管部门认为判得轻,量刑或者事实认定有出入,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对打击违法犯罪更多的应该是警示意义。”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如果重审四大案件,将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也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但高院会对量刑做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包括造假、操纵股票价格等案件,还没有严重量刑的,罚款也就是区区几万、十几万元,相对他们违规所获得的收益,简直就是九牛一毛。涉及四大案的证券公司至今没有一家遭遇处罚,这样导致大量违规违法之人有恃无恐。究其原因,是因为中国法律对于证券犯罪量刑过轻。此次重审能否重新量刑?刑期又能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现在无论是《刑法》还是《证券法》,对中科创业这样案件的量刑都没有超过5年,所以法院只能判处5年以下。”柴冠宏对《证券市场周刊》表示,“但是,特别的可能除外。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专门出司法解释,这样四大案件重审将可能重新量刑。”也有法律专家指出,现行法律对四大案适用条款的量刑期是重是轻关涉法律本身是否修改的问题。只要现行法律不变,对四大案重审及重判的操作性都比较小,除非发现新的证据,按新的条款量刑。现在能做的只是能结案的尽早结案,对在逃的加紧抓捕归案。

    重审的符号意义
  
  “如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将是一个漫长的重审过程。”四大案件的主辩律师坦言,这是国家加大证券犯罪打击力度的一个开始。
  
  “重审四大案对违法乱纪者具有标志性警示意义。”著名经济学家韩志国对四部委通过重审四大案来推动股市诚信建设表示忧虑:“如果不能从制度上根除造假,很难建立起真正诚信、和谐的股市。”
  
  “四大案件可以说浓缩了中国股市造假、操纵最真实的一面,也反映了中国股市深层次的弊端。”韩志国认为,以前对四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但没有全部归案,对已经归案的人员量刑也偏低。韩志国认为,现在的法律,对于证券市场的违法乱纪的惩处,原则性太强,操作性太差,像通海高科这样集体造假的企业,居然有人进行无罪辩护,对于中科创业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也很难以判定就是坐庄,因为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
  
  “在制度建设没有完善之前,通过监管来强化诚信建设是很困难的。”韩志国认为,现在股市就是一个圈钱的市场,上市公司先天不足。在监管层层面,融资为制度之本;在上市公司层面,包装为登场之桥;而中介机构、监管层、上市公司三者之间公关为制胜之道。这种扭曲的逻辑纵容造假,上市公司就是冲着圈钱而来。韩志国认为,上市公司首次融资后还有再融资,造假的制度成本太低。再加上对企业家能通过市场兑现的激励机制的缺失,导致很多企业老总,正门不通走偏门,勾结庄家,发布虚假消息,爆炒股票。韩志国认为,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就应该重处,可是至今难以看见造假者,操纵股票者倾家荡产,所以这样靠打击现有的违法乱纪者,只能起到威慑作用,如果从上市公司一上市开始就加强监管,提高违法成本,让投资者一开始就放心,那样才能逐渐树立诚信。
  
  业内人士认为,与其重审陈芝麻、烂谷子的陈年旧案以儆效尤,不如切切实实监管好目前的市场,让违规者无处遁行,让违法者承担后果。而重新检讨四大案,更深层的意义在于更有效地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控制金融风险。
  
  背景资料:审判监督程序
  
  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3种情况: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审判委员会审查后,认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决定重新审判。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四大旧案进展
  
  银广夏虚假陈述案:
  
  2001年9月16日,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广夏刑事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天津广夏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董博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董事兼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丁功民、原天津广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随后,投资者发起了民事索赔。2004年年底,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民事赔偿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672.05元,但银广夏公司却无力赔偿。
  
  通海高科欺诈发行股票案:
  
  2003年12月20日,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对通海高科欺诈发行股票案做出一审宣判。通海高科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688万元;邢彦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李长有、黎金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许木、张思怀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签字会计师宋志刚、签字律师刘敬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签字会计师谢德章、签字律师王冬艳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随后,许木又因涉嫌贪污,再次被起诉。
  
  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2003年4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罚金人民币2300万元;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分别判处丁福根、董沛霖、何宁一、李芸、边军勇、庞博等6名被告人四年至二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对丁福根、边军勇、庞博分别判处罚金50万元至10万元。
  
  麦科特欺诈发行股票案:
  
  2002年7月17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麦科特欺诈上市案的庭审结束,但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最后的判决结果也没有见诸公开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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